据报道: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称《报告》)。 有媒体称,该《报告》涉及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比较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可能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满足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必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时就备受争议,法条的初衷是要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因在立法时劳动力市场出现用工短期化的情况,很多企业和员工每次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条促使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难以真正实现立法的初衷,反而导致许多矛盾或问题。一方面,企业主及用工单位普遍认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忽视了企业及用人单位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的实际用工情况。一些执行法律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期限确实延长了,从一年延长到三年或五年,这些企业大部分基本都是国企和外企。还有大部分用人单位则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采用劳务派遣或是外包,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的劳动关系,这里面也包括基层机关用工,如协警、综治或城管巡逻队员,致使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对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不同感受。对知识及技术含量较高白领阶层来说,并不在意劳动关系固定,就业灵活度的增加对他们反而更为有利。但对于一些普通劳动者来说,可能比较愿意固定劳动关系,从而有一份较为固定的收入来养家糊口。但恰恰这些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无固定劳动合同,如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群体。 一些企业主及业内人士认为,立法者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灵活就业的法规,而不是人为地制定一套过高的标准,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以为,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律不宜一刀切。立法应当加大对合同双方违约的法律责任规定,以惩处违约者保护合法的劳动关系,而不仅仅只是所谓保护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