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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死,失主担刑责?_百里溪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百里溪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小偷被追死,失主担刑责? 11月13日,看到题为《福建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的新闻被各大网站报道,说的是:“今年3月13日凌晨, 蓝某 正在家中睡觉,发现有小偷偷家禽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后往马路上逃跑,当时下着雨,路面比

小偷被追死,失主担刑责?

小偷被追死,失主担刑责?_百里溪

11月13日,看到题为《福建男子猛追小偷致其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的新闻被各大网站报道,说的是:“今年3月13日凌晨,蓝某正在家中睡觉,发现有小偷偷家禽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后往马路上逃跑,当时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因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看了这段新闻,对这则报道有以下看法。

关于普通案件的刑事程序流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可能会涉及到以下诉讼流程:一是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先行拘留等强制措施。二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三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间内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本案可能还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说,本案报道有些语焉不详,我们只能知道本案已经被移送审查起诉了,虽然文章有“检察机关认为”这一表述,但无法确认漳浦县检察院是否已经做出了起诉的决定。目前,还无法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查找到该案的官方公开信息,这可能是该案尚未审查终结或者尚未上网公布。另有法律界朋友了解到:“案发后公安认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公安继续侦查后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此案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中。”这一非正式途径的消息,结合报道中所说的该案近日才移送审查起诉,加之以前看到有的法律案件类报道出现法律用语错误,个人认为,该案尚在审查起诉中的可能性较大。

是夜,福建检察机关迅速回应公众关切: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犯罪嫌疑人蓝某(此前媒体报道是犯罪嫌疑人蓝某,有误)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就本案角度,就意味着嫌疑人蓝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具有以下的心理认知:一是应当知道“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会致人死亡;二是不希望小偷因此死亡;三是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小偷会死亡,或者知道小偷会死亡但认为能够避免小偷死亡。

本案法律认定可能存在问题。从报道中看,认定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是混淆了受伤与死亡。文中有如此表述:“检察机关认为,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表述只能证明蓝某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而不是相反。二是不符合生活认知。在刑事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中,有一种比较实用的方法,就是“主观故意认定客观化”,就是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表现认定主观意图。比如说,行为人用刀对准心脏部位刺捅,即便是自称没有杀人故意且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意图;行为人行为人用刀对准非致命大腿部位刺捅后逃离,致使他人大出血死亡,这一单独事实不构成故意杀人意图的充分理由。作为普通公众,通常是无法预料到小偷这么滑倒摔伤就会导致死亡,那么,这只能算是意外事件而言,也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说,绝大多数人在雨天路滑中跑步,一旦滑倒就摔死,那么,认定蓝某具有过失犯意就是应该的——毕竟这是生活常识问题。三是有客观归责之嫌。本文并不想去论证小偷该不该死,或者案件这般处理是否是在保护小偷,或者这种处理的背后可能存在案外因素。从概率上说,“雨天路滑追赶他人并拉扯”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对于小概率事件,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意外的。仅仅因为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就要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客观归责。就像是车祸,不能因为车祸死了人,说肇事者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四是并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中的防卫,通常是指向侵害人发起攻击性的行为。从本案报道所展示的事实看,蓝某的行为还只能算是对不法侵害的单纯阻止阶段,并未实施防卫反击,也就称不上防卫过当。

看了这则报道后,脑中灵光闪现,赶紧把这则新闻转发给刚去北京培训一周的老婆,并郑重告诉她:“女子去北京培训致丈夫在家饿死,涉嫌过失致死”。我为活学活用法律知识暗自窃喜,哪知等来是电话那头的一阵笑声,哎,我嘞个去!我是如此正经地跟她探讨法律问题,为什么就不能严肃一点点呢!

责任编辑:百里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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