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应当做“加法” 《麦肯锡方法》中说,麦肯锡人把项目也称之为“研究”,他们以科学研究的态度和工作方法,来解决商业问题。再读此书,联想到业界念兹在兹的专业化问题,生出些许的想法。 前些日,读一同道之文,说专业化就是要做“减法”,将不喜欢做或不愿做、做不了的业务,交其它专业律师,以便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耕耘,此论当然正确,但将此方法称之为做“减法”,是否得当,似有再议之余地。就不才所见,律师不能成为“样样通、样样松”之人,但如果只做某方面的法律服务,并不能言之为专业化。专业化说起来易,做起来很难,要成为某方面的专才,而非通才,不才以为,至少要在三个方面“扎硬寨、打死仗”。 一是法律理论上的“专”。胡适先生言,“为学犹如金字塔,要能博大要能高”,有人说理想的人才应当呈“T”字型,即是此理。从事法律工作,如没有专业理论的支撑,谈专业化显然就是笑话了。理论之重要,乃为学做实务的基础,根基不牢,树不会长高,即便一时间长得高,一有风吹草动,也有折倒之虞。又说,理论就像灯塔之于夜航者,白昼时没有人会在意灯塔,但夜晚航行时,灯塔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 在法律理论“专”的基础上,再谈法条的熟悉,谈司法意见和专家意见,这样才可能谈专业化。法条不熟,也谈不上专业。做商事案件《合同法》总则,要熟记于心;做建筑工程案件,《建筑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要熟,工程案件的司法解释28条,不但要烂熟于心,最好还能清楚该解释的结构,每一条背后的原旨,以及在实务中是如何适用,甚至解释条文有怎样的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是门儿清。此方法如同掘井,掘地三尺,不得泉眼,只能再掘地三尺。 这里,有必要强调,研读学者与同道之人的专业文章。理论研究不可偏废,如同前述,没有理论支撑,看问题不会有高度。又,专业上没有造诣,何以成为专业化的律师?再,接触最新的理论文章,可以开阔专业视野,了解业界最新动态,以便再造专业人士的格局。 二是对服务领域要“懂行”。法律服务领域太广,要深入某一个服务领域,成为该领域的法务专家,难矣!某次研讨会,有年轻人说做建筑房地产律师,最好有建造师、造价师,诸如此类的专业背景。当然,业界不乏这样的牛人,但可惜不是我。在不才看来,就法律服务而言,就服务领域能做到“懂行”已不易,不必苛求自己。大家都要吃饭,一个人想吃独食,只能是痴心妄想。我的想法是,服务领域内的专业问题,不懂可以虚心若愚,向业内高人求教,再不行请专家辅助人出手。得保证起码算是半个法律专家,才可能称之为专业律师。 所谓懂行,是必须了解某个行业运作模式,如果还能知道某行业的一些内部规则,甚至是潜规则。比如,建筑业中普遍存在的挂靠问题,得知道管理费的费率是多少,内部承包制下的财务管理与结算,劳务清包与大清包区别等,诸如此类的业内问题,说明此人确实算是“懂行”,而并非是在虚张声势。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企业老板们都是业界翘楚,半小时就能摸清律师的底细。值是之故,专业化必须做到“懂行”,否则没有能力开拓市场,专业化就成了空中楼阁。 三是要熟悉领域内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也就是要熟悉案例。这是专业化最接地气的话题,因为任何行业领域里争议,最后都可能成为法律的问题,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须知道最新的裁判规则。不掌握最新的裁判规则,不能称之为专业律师。要成为某个行业的专业法律服务者,必须站在争议领域的前沿阵地,否则就不可能知道该行业里,现在争议问题主要有哪些,司法裁判的规则如何。尤其是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省院意见等,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就可能成为同一类案件裁判的规则。甚至地方高院的判例,也可以形成该地区司法适用的规则。所以,必须研究案例,案例研究的数量越多,对某一行业的争议问题,就会做到心中有数。 此外,研究案例的另一收获,是可以帮助律师熟悉所服务的行业。因为,行业内的专业术语,争议文件中必然会有,裁判文书中会涉及。对某一行业的了解,研究案例是较好的捷径,故要成为“懂行”的律师,可以从研究案例入手。司法裁判文书上网,为律师们提供了非常便捷的途径,只要愿意随时可以下载海量文书,进行专业研究。建议有心者通过选专题的方式,对行业内专业问题,分解成一个个专业小问题,进行系统地学习、归纳,形成专业积累。 以上所论,旨在说明律师业的专业化问题,其实应当做“加法”:须在具备法律理论、熟悉行业规则、研究海量案例的基础上,以科学研究的态度和工作方法,经年累月地苦心求索,方才有实现之可能。除此之外,任何自诩的专业化,都可能是在耍流氓。(2016/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