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福建检察机关回应“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起诉”:还在审查中尚未提起公诉。 新华社福州11月13日电(记者郑良)针对引发广泛关注的“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福建检察机关13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此前媒体报道是犯罪嫌疑人黄某华,有误)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被害人陈某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欲抓捕陈某,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福建检察机关介绍,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福建检察机关表示,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 案件评析:根据媒体报道以及上述福建省检察院、漳浦县检察院的新闻通稿,我们得知该案目前仅仅刚刚由公安机关侦查总结,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正在审查,但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案最终是怎么判,目前还没有结论。而且,本人没有见过卷宗材料,不知道案件的具体细节,也不便发表意见。但有媒体问我,我就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和判断,具体结论到底怎么样,还是需要根据检察院审查的结论或者法院庭审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要提醒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正不能向不正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以弘扬社会正义和正气或者正能量为目标,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图系网络图片,与本案无关) 本文简单地根据目前有限的信息和张明楷教授所主张的犯罪的实体是不法与责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初步分析如下: 一、业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即是否存在阻却违法事由? 1、业主追赶小偷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公民的抓捕扭送行为,这种抓捕或者扭送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只要这种抓捕或者扭送行为允许造成一定的风险和结果,只要这种抓捕或者扭送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都是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都不属于业主制造的法律所禁止的风险。 2、本案中,如果小偷提着鸭子已经离开了现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就难以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当然,也不好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如果虽然抓走鸭子,但尚未离开现场,则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加以解释。如果属于前者,即使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业主的行为仍然属于公民的私力救助行为(自助行为),在业主抓捕过程中,由于路滑,小偷在和业主身体接触和扭打中摔倒,可以认定为这是小偷自我陷入危险的行为,其造成死亡的结果是否属于要全部自我承担,还需要结合当时的紧急情况、公民的通识观念、拉扯的强度等因素来做具体判断。 3、从媒体消息和新闻通稿来看,业主的抓捕追赶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是一个公民正常的追赶小偷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当然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该行为尽管与小偷的摔倒,最终导致小偷死亡有因果关系,但由于业主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是制造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的行为,我们也就不能将小偷死亡的结果归责于业主。 总之,业主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其造成的结果虽然是死亡,而且,死亡结果与业主的追赶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根据客观归责理论,我们也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业主。因此,业主的行为并不存在不法。既然不存在不法行为,也不存在不法结果,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业主的主观上是否应该对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是否具有可谴责性或者非难性(责任)。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业主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结果已经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法,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判断业主主观上是否有责任?即判断业主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客观上是否存在着期待可能性等? (本图系网络图片,与本案无关) 二、业主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心理,是否存在阻却责任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