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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追小偷,导致小偷摔倒死亡”案件的二阶层评析_吴情树博士(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5
摘要:1 、在认定业主主观上是否具有责任的判断,首先要考察业主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是否已经尽到了一般人或者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如果已经尽到了,那么,就不应该对其进行谴责,即,业主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1、在认定业主主观上是否具有责任的判断,首先要考察业主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是否已经尽到了一般人或者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如果已经尽到了,那么,就不应该对其进行谴责,即,业主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心理,如果判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那么,就存在着过失心理,但是否要对其进行非难,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本案是否可能存在期待可能性因素。

2、如果可以判断业主主观上存在着过失心理,仍然进一步判断业主的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能否期待业主在当时情况下不这样做,可以选择其他更好的方法,如果存在期待可能性,则判断其具有过失的责任,如果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不具有过失责任。而这个判断必须根据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会怎么做为标准进行具体的判断。

综上,笔者倾向于认为,由于该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法益侵害,但这种法益侵害是法律所允许的,存在着违法阻却事由,故不存在不法行为,且主观上也没有责任,故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意外的不幸事件。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