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黄某正在家中睡觉,后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追赶,便往马路上逃跑。由于当时正下着雨,地面湿滑,黄某追上了小偷并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使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福建检察机关称,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黄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黄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上述案例是近日朋友圈里流传的案子,只所以引人关注,就在于黄某追拿小偷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起诉? 当发现自家财物正受到侵害之虞时,正常的反应就是阻止侵害的发生,如果是遇到像黄某一样身强力壮的,追击擒拿也实属正常,日常生活中,这样事情也时常发生。作为从事“小偷”这种危险职业的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在他们从事“小偷”职业活动时,有被发现后追击、擒拿,甚至在被擒拿后,被义愤群众在合理范围内“教育”的可能性,这一切没有超出正常智识人的预见范围,在被擒拿过程中,小偷挣脱擒拿也属常见情形。尤其是小偷选择了雨天行窃,路面湿滑,在挣脱擒拿过程,易于摔倒也并非难以预见。 上述种种,是小偷行窃、亦包括黄某在内的社会一般人合理的预见范围。小偷本人尚且可以容忍被“教育”,让追击行窃小偷的黄某,预防小偷摔倒受伤,实属强人所难。小偷摔倒后致其死亡,已超出一般人合理的预见范围,小偷的死属于天灾人祸性质的“意外事件”,黄某追击、擒拿正在行窃的小偷属于正当防卫,黄某对小偷的死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另论),同时根据报道描述小偷行为是入户行盗窃,有观点称小偷被发现遭追击未得手属于犯罪中止不能成立。 既然已经立案,无论小偷家属怎样闹腾,望福建省漳浦县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常情、常理为据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否则,以后每个人只能眼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财物任他人偷抢而无计可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