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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原理引论》后记_李旭东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旭东博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5
摘要:《地方法制原理引论》后记 本书名为《地方法制原理引论》,在此对其做一说明。 根据中国法理学现有的知识,“法治”(ruleof law,即法律主治)更具有价值意味,同行们一般使用“法治”一词,已经很少有人使用“法制”(rule by law,即依法治理)了。不过

《地方法制原理引论》后记

本书名为《地方法制原理引论》,在此对其做一说明。

根据中国法理学现有的知识,“法治”(ruleof law,即法律主治)更具有价值意味,同行们一般使用“法治”一词,已经很少有人使用“法制”(rule by law,即依法治理)了。不过,“法制”的范围显然要广于“法治”。对中国来说,首先应当追求达到按照规则治理(即法制)的目标,其次才可能实现按照优良规则治理(即法治)之目标。地方法治的前提是地方法制已经实现,较扎实的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如果涉及到对现状的描述,更不宜于使用“法治”,本书使用的便是“地方法制”一词。本人所在的机构为“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使用这一名词也有一些技术上的方便。

本书系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项目成果及该中心组织出版的丛书之一,按照项目设计,原希望从原理的角度对地方法制进行专门讨论,完成之后发现,它在相当程度上还仅仅是对地方法制原理或知识之成立的准备性讨论,原理问题本身的充分讨论尚未真正展开,相应的原理性讨论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名之为“引论”既是对本书内容的客观表述,也想表示抛砖引玉之意,希望它能对本领域的理论建设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本书出版,要感谢如下机构和个人: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为本书出版提供了经费支持,本书系该中心2015年度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

葛洪义教授主持的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等系列项目及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是笔者开始地方法制思考的最初机缘与后续动力。华南理工大学社科处麦均洪处长、李石勇副处长和肖洒科长对本中心及本人的工作与研究给予了宝贵支持;中心副主任李秋成博士、冯健鹏副教授、秘书叶林女士,近几年来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性事务,提供了多种鼓励与诸多便利。

公丕祥教授组织的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有关学术活动,为我提供了继续该领域思考的新契机。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蔡道通教授、孙文恺教授、季金华教授、严海良教授、方乐副教授、於海梅博士等给予了热情勉励与各种支持。

近几年来,一些新老朋友和年轻一代学者给予了宝贵的支持与鼓励,在此表示感谢。

研究生马慧丹同学通读了全部文稿,帮助订正了一些错误,感谢她付出的辛劳。

责任编辑:李旭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