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到一则新闻,说是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因发现小偷后去抓,导致小偷摔倒死亡,被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16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在家中睡觉,发现有小偷偷家禽,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后往马路上逃跑,当时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追了一段后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因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检察机关回应称,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未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该案最终结果如何,尚未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黄某是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且已经移送到检察院。这也就意味着,黄某因为抓小偷,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这也真够倒霉的。别人偷我家东西,我追上他,拉住他的衣服。然后,他挣脱,他摔倒,他死了,我却可能因此要坐牢了。 你说这冤不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很明确,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显然,扭送罪犯,完全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扭送当然要包括追赶和拉住衣服,否则又怎能称之为“扭送”呢? 所以,黄某的行为完全是合法合理合情的、符合本能的“扭送”行为。对于这种本能行为,除非极其不合常识常理常情,通常是不能当做有罪行为处理的。因为,作为一般人,采取合法合理合情的本能行为,其没有义务预见对方可能会挣脱摔倒,更不可能预见到对方摔倒后就会死亡。 由此,如果报道属实,那么小偷的死亡,就完全属于一种咎由自取的意外事件。黄某既没故意,也没过失,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但适用的对象却是千差万别的。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不会要求一般人做出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事情。一些介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行为,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更应结合当时情况,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去考虑。如此,方能作出合理判断。否则,就像本案,认定黄某有罪,显然超出了法律对一般人的要求,不仅有悖法律的本质,而且也难以为社会所接受。 试想,一旦认定黄某有罪,那岂不是要告诉其他老百姓:遇到小偷,千万别去抓,否则他自己摔死了,你的日子也不好过!如此,老百姓的财物就只好放任小偷去偷算了,反正被偷了之后还可以去报案。至于报案的效果嘛,哈哈,你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