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 2015年8月30日23时40分许,上诉人王某(化名)驾驶京牌雅阁轿车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附近进行“黑车”载客运输。执勤交通民警对其多次进行喊话驱赶,但王某不予理睬,依旧数次在首都机场航站楼前揽客乘车。后民警发现王某车辆所挂车牌为假车牌,遂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王某见状行驶至一号航站楼后加速倒至一层7号出口附近紧急刹车,致使民警驾驶的警车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并撞到路边护栏,民警受轻微伤(经鉴定),警车受损,王某逆行逃逸。后王某丢弃京号车牌后打电话投案,并于次日零时许回到案发现场接受处理。 案发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有误,但不影响对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