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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举证方式_preacher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司法日记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2
摘要: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举证方式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技术设备的普及,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
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举证方式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技术设备的普及,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审判实践中,此类证据出现的频率虽然越来越高,但是举证方式却五花八门,对认证过程、庭审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现根据审判实践中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庭审效率方面陈述一些个人看法,供诸君参考。

一、    举证的纲领:合法性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案

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举示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都要遵守以上原则,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对方举示的上述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抗辩。常见的非法取证方式包括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进行的偷拍、偷录,以钓鱼软件、木马程序等获取的电子数据等。若无视合法性原则,不仅证据难以被法院采信,还将面临侵权责任风险。

二、    录音证据如何举示。

录音证据的举示注意三个问题:一、提交形成录音的原始载体

及其复制件。原始载体可以识别录音的形成时间,是在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时的必需的鉴定材料。复制件由法院留存一份,并应当提供给对方当事人一份。二、提交录音的文字文本,载明通话双方的身份、时间、地点、通话方式,对于关键内容,应当标注时间段并突出相关文字。三、提前与法院沟通播放录音的方式,若部分法院没有相应的播放设备,则应当自行携带便携式的播放设备;若录音时间较长,应向法院提前声明,以便提前进行证据交换,高效完成质证。

三、    录像证据如何举示。

录像证据的举示与录音证据有一定的相似性。一、提交形成录

像的原始载体及其复制件。原始载体可以识别录像的形成时间,是在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时的必需的鉴定材料。复制件由法院留存一份,并应当提供给对方当事人一份。二、提交录像的文字说明,载明录像形成的时间、地点、场景、人物等,对于关键内容,应当标注时间段。对于有对话的录像,要提交对话的文字文本,标注时间段并做出特别说明。三、提前与法院沟通播放录像的方式,若部分法院没有相应的播放设备,则应当自行携带便携式的播放设备;若录像时间较长,应向法院事先声明,以便提前进行证据交换,高效完成质证。

四、    电子数据如何举示。

很多当事人在举示电子数据的时候,常常是先对相关内容进行公证,然后提交公证书,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应当有适度意识和成本意识,公证虽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是同时意味着较大的诉讼成本。对于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案件,可以通过当庭演示、录像演示的方式来完成举证。电子数据的举示方法,以常见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页信息等分别叙述。

电子邮件的举示方法。电子邮件若以公证书的方式提交,则实际属于书证的范畴,依照书证的举示方式举示即可。此处主要强调的是非公证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举证方法。一、提交文字说明,载明邮件发送、接收方的身份、通信时间、内容摘要。二、提交邮件的主文内容截图,邮件有附件的,还应当提交附件的复制件(根据附件的内容来确定附件复制件的提交方式,常见的附件包括文档、PPTExcel表、视频等)。三、应当保证可以及时进行当庭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或者有相应的录像记录。若涉及重大权益,则建议采用公证方式对邮件进行公证。

聊天记录的举示方法。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聊天记录的举示,首先应当保存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的存在,比如保存聊天记录的手机、电脑等。其次应当提交聊天记录的文字说明,载明对话双方的身份、时间等,并以图片等直观的方式显示其内容。在对方提出异议时,应当保证可以及时进行当庭演示,或者有相应的录像记录。聊天记录的最大的证明障碍在于聊天对象身份的证明,所以在举示此类证据时要尤其注意这一方面。若涉及重大权益,则建议采用公证方式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手机短信的举示方法。举示手机短信首先要保证可以提交发送或接收短信的原始手机载体。其次,对于短信内容,用图片和文字的方式进行整理显示。最后,载明通信双方的手机号码、通信时间、主要内容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示原始手机载体时,应当先由法官查验,避免对方在质证时操作不当误删或者故意删除等意外情形的发生。手机短信的举证难度在于通信对方的身份确定,若对方否认,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来予以佐证。若涉及重大权益,则建议采用公证方式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

网页内容的举证方法。网页内容的稳定性较差,有随时更新或者删除的可能性很大,若涉及重大权益,建议及时采取公证方式或进行证据保全。举示网页内容,首先应当以图片形式或录像形式将网页内容完成呈现。其次要配上文字说明,载明访问时间,标注关联内容。最后,若对方对网页的内容真实性予以否则,应当保证可以及时当庭演示访问过程,及时呈现玩笑内容,以完成举证。

责任编辑:司法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