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之前在《法官中立、消极、隔离、尊荣是法官安全的最佳之道》一文中,主要结合马彩云法官遇害案,从隔离度方面谈了自己对如何保护法官问题的看法。 之后笔者对此持续关注,查阅了不少资料,发现还是很能印证、深化该文核心观点的:西方国家十分注重通过提高隔离度保护法官,例如,美国成立了专门的司法人员安保机构、加大司法安保财政投入、提升司法人员防范意识,还创造性的建立了伤害风险评估系统;德奥两国则很注重法院的安检;在印度,每位法官配备有专职护卫。 此外,西方各国建有专门的法官公寓,普遍实行法官高薪制等,使得法官能够安全而又尊荣地生活。 笔者注意到,在马彩云法官遇害后,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在《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称,中央有关部门今年将就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发布专门意见,最高法院将研究提出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立法建议,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其主要内容有:(1)健全法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追责及澄清机制;(2)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近亲属的行为;(3)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行为的惩罚力度;(4)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泄露法官及亲属隐私,干扰法官履职的,追究责任等。 我们一方面期待着这一立法草稿及细则能及时出台,一方面还需及时反思司法方式,将法官安全与司法办案同步地、有机地结合起来。 因此,笔者这次将站在司法机关自身角度,就法官保护问题继续探讨。 前一段时间,人们对贾敬龙是否该杀的讨论,久久不能平息。与此同时,广大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及特色也引起了公众关注。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庞大农村人口的大国,尽管近年来经济、政治、法治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这些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里,“重人情,轻法治”的现状仍然阻碍着相关制度的运行。因此,讨论法官保护,不能不重视在这些地区的纠纷的产生和解决的特殊性。 而轰动一时的永兴法院爆炸案,以及该案的起因——黄虎劳动纠纷案中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让笔者对应当如何保护法官,有了新的认识。 在黄虎案中,在关键证据X光片和附属报告单缺失的情况下,湖南省高院司法技术室法医就将黄虎伤情定为七级伤残,并在事后承认:“没有报告单,他们光看片子也看不出什么问题,也就定了个七级伤残。”伤情鉴定等级是赔偿数额确定最重要的标准,而省高院鉴定机构在材料缺失的情况下,不但不要求下级法院补交材料,反而敷衍了事,随意出具鉴定结果,这不仅损害当事人权利,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更严重的是,这样“不负责任”的鉴定结果,使得当事人家属对法律失去了信任,加深了他们对曹华等三名法官的怨恨,为日后黄运财炸伤法官埋下了祸根。 因此,通过这一案例,笔者发现,要保护好法官,首先还是需要司法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法官在断案解纷中恪尽职守、秉公不阿。 另外,笔者发现,我国近年来正在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和“错案追究”制度。这其实也是有利于法官保护的。因为,对司法者进行及时、有力的监督,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能通过监督的方式,规范办案行为,预防当事人因对司法不当而心生怨恨甚至伤害法官,以起到保护其安全的作用。 对比之下能发现,上文提到的关键证据X光片和附属报告单未按规定及时提交,高院鉴定人员随意鉴定等行为,均未得到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的有效监督和处罚。即使在黄虎的母亲王小华发现了关键证据缺失,向高院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后,也是过了很久才再次鉴定,确定黄虎为六级伤残。 另外,黄虎劳动纠纷案当事人反应如此强烈,且原审永兴县法院距离黄虎居住地法院有50多公里,当事人曾明确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及法官回避申请,但当地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却没有在二审(因上诉人未及时交纳上诉费被按撤诉处理)和再审中审查原审法院管辖及回避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就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这也直接导致原告又一次败诉后引发高度愤怒,最终导致黄运财组装爆炸物袭击了法官。 虽然,错案追究制正在逐步完善,法官们在判决时也会有所忌惮,但作为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等司法监督部门,不能仅仅依靠日后的“东窗事发”去追责。因此,对司法的监督工作更要注重及时性。 尽管对司法进行监督,工作量非常大,无法做到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都对每个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但是鉴于前文提到的人情观念仍然盛行于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对于发生在村镇范围内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且当事人明确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等的,需要更加重视,以免当事人走向极端化。 相比于城市,在广大农村,通过司法难以解决的案件,当事人能采用的其他途径更少,利用其它方式得到公正的成本也更大。而且,在农村,最终能进法院的案件,也多是当事人多次协商也无法解决的“难题”,如果对这些难解案件的殷殷期盼遭遇司法不公,当事人更易产生偏激情绪。 加之,在乡镇一级,对司法人员的保护力度本就没有城市大,法官遭遇泄愤袭击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及时消解司法中的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不仅仅是严格规范司法的行为,更是着力保护法官的重要方法之一。 总之,法官欲得安全,不能仅靠提高法官与当事人间的隔离度。因为倘有法官违法接触当事人、造成司法不公,仅仅依靠提高隔离度保护法官,最终是让人们无法接近法官、进行“私力救济”,但也会让人们对司法更加不信任。并且只对法官进行机械隔离,还会造成大众对司法的疏远和不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