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说:之所以让大家感到这么气愤其实是另有原因的,最主要一点,他(B2座业主)说已经有规划许可证,已经搞好了,但是这个是没经大家同意的。 早在2015年7月,名苑二区的B2座业主向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出了加装电梯的申请,后经过佛山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的审批,于2015年12月作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此,名苑二区其它楼宇多名业主却提出质疑,认为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不合法,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讨说法,2016年1月26日,其中一位反对加装电梯的为主骆先生,一纸诉状将佛山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针对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原告和第三人认为其明显违法的依据是,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物权法》,侵害了原告业主共有的权利。 被告认为,被告作出涉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认为电梯加装工程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的《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化等,一般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如果要处分的话或者需要对他们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 原告和第三人认为被告在作出规划许可的过程中,并未遵守《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对此,佛山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则是极力反对。 其实《佛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是被告在2015年为了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根据省相关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一份规范性文件。 对于这份规范性文件本所主任蔺存宝律师认为:我们可以看到,被告反复所强调的,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依据我们《佛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它实际上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只能是属于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了有规范性文件以外,被告要想证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还要能找到上位法的依据,从原告的主张上来看,我倒倾向于认为它有上位法的依据,这个就是我们的《物权法》,因为《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占用业主共有的这块土地,来加建或者改建的话,是要经过两个三分之二同意的,第一是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第二是业主人数的三分之二,我们说物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这个基本的权利只有国家的法律才可以界定和进行规范,地方性法规,无权对物权的处分和物权的使用进行规范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更倾向于认为,在动用全体业主共有的物权来做这件事的时候,至少要争取全体业主的同意。 蔺存宝律师还认为:《佛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它不属于地方的法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使地方法规只能对上位法国家的法律进行细化,而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电梯问题,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是要经过全体业主双三份之二进行表决的,而我们的暂行办法又说,本栋楼的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就可以了,我个人觉得与上位法还是有冲突的。 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佛山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