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86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话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06号5-2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0910-1。 法定代表人:邓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话语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 代理审判员 彭浩 人民陪审员 张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