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一般而言,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多主张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主要是基于物债二分原则,物权乃绝对权利、对世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因时间流逝而消灭,以利于维护物权私有稳定性;债权为相对权,债权请求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债权请求权可因债务人抗辩而罹于时效,以维护流转之物交易安定和秩序,促进债权人及时行权。 由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对物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大多数裁判者基于审慎立场,主张物权纠纷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如在广州新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II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310号)】所述:“全球公司所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全球公司认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笔者曾在《从一则案例看“诉讼时效结束”规定对借款抵押案件影响》浅析该案,网址) 最高院近期正式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第24条规定“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这四种传统意义上物上请求权,今后司法实务中将不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一、需登记财产包括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其权利人因提出变更、返还、确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物上占有人仅限于合法占有人变更登记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占有人丧失占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无权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请求权也不存在罹于时效问题; 三、物上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并非意味着即能受到司法保护。《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抵押权如果不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即便事后抵押权人通过确权之诉获得抵押权认可,也不能获得司法保护。不难看出,这种解释把以往实务中对立性问题更加表面化:“有权但无法行使”!这种局面破解,只能通过今后修法予以改观。 无独有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与最高院纪要比较可以看出,民法典审议稿少了“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规定,多了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特殊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较早见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因此,物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实为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政策考量结果,并无数学公式般严格划定,始终是个发展过程,希望目前民法典审议稿能吸收上述纪要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中体现出来。 作为会议纪要,其地位当然不能比肩司法解释,但从司法政策角度而言,应当可以认为我国首次确立了司法实践中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则。正如纪要所言“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及时满足民事审判实践需求,切实统一裁判思路、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