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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到底怕什么?_此岸花彼岸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5
摘要: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到底怕什么? 文/谭敏涛 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选择性公开的问题。这是 11 月 6 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报告里提到的现象。裁判文书公开能增强

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到底什么

文/谭敏涛

司法裁判文书公开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选择性公开的问题。这是116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报告里提到的现象。裁判文书公开能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倒逼法官加强能力建设,杜绝暗箱操作,督促广大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遏制和预防司法腐败,这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意义。

那么,裁判文书还能选择性公开,到底哪些不公开,为何不公开?依据什么标准不公开还是全凭涉案法院一方说了算?这关乎司法公开的成效,也影响司法公信的提升。

于裁判文书公开而言,民众最为直观的感受是自从裁判文书公开后,获取相关裁判文书的渠道便捷多了。特别是遇到法律纠纷,一些人便会选择上网查看相似案件法院之前是如此裁决的,以好对症下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或选择起诉,或选择私下调解。这是裁判文书公开于公众最大的指导意义,可以清晰地向公众指明纠纷的处理方式。

而据何海波、于晓虹等教授发表于2016年第10期《中国法律评论》上《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一文分析所指,目前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量很不足,至少有一的文书未公开在裁判文书网。而且,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网上找到。更重要的是,这些未公开的文书还没有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由此可见,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不是存在一些问题,而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一半以上的裁判文书未公开,只能说明我们的裁判文书公开还处在起步阶段,只具有裁判文书公开的理念,但还缺乏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行动。

裁判文书未公开之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时发生。而且,各地对同类案件的裁决也难免存有冲突。在裁判文书公开后,司法的统一性也慢慢得提升。通过裁判文书的法律评判来指导民众的行为和生活,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相比于日常的普法宣传,裁判文书的普法作用更为直接和有效公众多会格外关注影响性案件的法院裁决,越是影响性案件,越要加大、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例如一个王宝强离婚案引爆了整个舆论场,从法律的角度评判,婚内出轨、离婚损害赔偿、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一定是民众关注的焦点王宝强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如若日后公开(前提是当事人愿意公开,因为这属于个人隐私案件),也肯定会是很好的普法教材。

另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考量,法官的最好作品就是裁判文书,学者的最好作品就是学术文章。但是,这两者之间因为裁判文书未予公开或公开不充分,一直少有互通,多是隔膜。裁判文书公开后,法官和学者之间才能架起沟通的桥梁,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也渐趋增多。

正因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学术界对于法律案例的实证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各类法律学术期刊上,均能见到法律学者对个案的深入研究。裁判文书的公开打通了学术与实务之间的隔阂,让法官的裁决接受法律学者的评判,而法律学者的评判文章也会被法官所阅读,进而可以指导法官更公正的裁决案件。这进一步增强了学术研究的实用性,也有利于增强法官判案的公正性。

在裁判文书未公开之前,各类案件的暗箱操作层出不穷。案件被干扰的信息以及不可告人的秘密也一并被隐藏。而今,当裁判文书公开后,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也被民众所推崇和认可,这正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意义。

民众膜拜优秀裁判文书,一方面是因为优秀裁判文书是法官个人专业素养和技能的直接体现,一份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言辞恳切的裁判文书完全可以佐证一位法官是否称职。而我们对于法官裁判文书的评判却一直未有相应标准在注重结案率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裁判文书写作不被重视,这也是优秀裁判文书很少产生的缘由之一。

另一层面,我们的裁判文书还存在说理太少,论证不严,套路太多,沿用格式等情况。所以,哪怕裁判文书公开一段时间后,民间对裁判文书的关注相对来说还太高。这就需要加强对法官裁判文书水平的考量,而不是将裁判文书的水平高低视为无物。

现在,一些法院也开展了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但这种评选活动还局限在裁判文书的格式正确、有错误、是否缺少应内容等评判标准。例如在《陕西省高级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定标准》中,对于优秀裁判文书的标准定为:裁判文书论理应当具有合法性、逻辑性和针对性。标准列举了什么情况下裁判文书要被扣分的情况,而这种扣分情况多针对的是裁判文书的技术性问题,而不是论理性。这也说明,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关注还未能超出技术性审核的范畴,对于裁判文书的论理性和说服性还重视不够。

另对一些影响性案件而言,公开裁判文书,更有利于破除案件的疑点,消解公众的疑虑,增强司法的权威。越是有争议、越是法律规定不明、越是需要法律对争议做出直接评判的案件,民众更需要从裁判文书中获知相关信息,以便起到指导日常生活和明晰日后行为的作用。

按照法律要求,案件在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是未成年相关的情况时才不予公开,但是,正如周强院长所言,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选择性公开的现象。那么,法院选择性公开的担忧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选择性公开?

是因为案件涉及的人员太广,担心公开会被舆论穷追不舍?还是因为裁判文书涉及官员个人情况而不敢公开?还是因为案件本身有疑点,担心公开之后会被舆论劫持?还是因为案件本身审判不公,担心公开裁判文书后被问责、被问罪?无论如何,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都是对司法公开原则的严重背离,都是在透支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谭敏涛的法律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