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沉冤昭雪,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该案的人,我长舒了一口气。然而,作为一个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我的心情难言轻松。一个问题缠绕在我的心中:这个悲剧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在“聂树斌案为啥这么难”一文中,我曾经说过:“我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假定,即当年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造聂树斌冤案的人都不是故意冤枉好人和滥杀无辜。”但是,当年的办案人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认识错误?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认真回顾一下该案的证据。 其实早在20年前,我就听说过这个案件。当时我在人民大学法律系讲授犯罪侦查学,因此要从各种渠道收集案例,而当时能够获得的现实案例并不多。我记得,我先是看到一篇报道,标题是“青纱帐谜案”(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后来,我又听公安机关的人介绍过该案的情况,主要是作为侦查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一个范例。那起强奸杀人案的现场勘查并没有发现能够确定嫌疑人的证据——既没有提取到作案人的精斑等生物物证,也没有发现作案人留下的足迹等物品。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只能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并终于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一个可疑的青年男子经常在离现场不远的电化厂宿舍区闲转,而且经常偷看女人上厕所。该案发生后,那个男子便没有出现。侦查人员认为此人有重大嫌疑,并估计他还会再来,就要求当地群众注意观察,发现情况及时报告。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告,那个男青年果然又出现了。于是,公安机关派人蹲守,第二天就将其抓获,并顺利破案。后来,我在课堂上给学生讲过这个案例,不过我当时并没有记住聂树斌的名字。 2005年,王书金“真凶再现”使聂树斌案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当时,我正好牵头成立了“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我们就把聂树斌案也作为该研究的一个样本。虽然该案的复查迟迟没有结果,但是我们已经把它视为错案——不是官方承认的错案,而是民间流传的错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而是事实意义上的错案。例如,在发表于2012年第1期《中国法学》的“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一文中,我就把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都列为解析的对象。当然,我也听到过不同的观点。例如,2012年9月,我应邀给河北省检察院的反贪骨干培训班讲课期间,就有检察官向我介绍聂案的证据情况,试图让我相信那不是错案。我不能相信那不是错案,但是我相信当地公检法机关中确实有人相信那不是错案。他们为何会形成这样的信念,或者说,他们为何会步入司法证明的误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穿越“时空隧道”,回到22年前的现场—— 1994年8月10日下午4时10分,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四科内勤黄某某接到留营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电话报称:失踪人康菊花(女,石市液压件厂描图员,住孔寨村,8月5日失踪)的父亲康孟东在孔寨村西北的玉米地杂草堆里发现了康菊花的衣服,怀疑女儿已经被人杀害,便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要求分局派员去查看。侦查人员迅速赶到发现衣服的现场,并在周围查找。由于那片玉米地的面积很大,而且天色渐黑,侦查人员既没有找到尸体,也没有找到任何证据。 第二天,公安人员和当地群众共百余人,进行拉网式搜索。那片玉米地位于孔寨村西北,新华西路南侧。地内有一条南北走向长500余米的田间路与新华西路相接,往南右转前行即孔寨村。该路宽3米,北段两侧均为玉米地,南段两侧为菜地。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搜索,人们终于在新华路南204米、田间小路东15米的玉米地内发现了一具尸体,随后又在附近找到了自行车、钥匙、鞋子等物品。尸体已高度腐败,但是那些物品经康菊花的家人辨认,确认为康菊花之物。据此,侦查人员确定死者就是康菊花。 在现场中心位置,尸体头东脚西,仰躺,上肢向东屈伸,下肢分开,穿袜子,背心在乳房上边,余处全裸。尸体左脚西侧20cm处有一鞋尖朝西的红色塑料凉鞋,左脚西侧偏南30cm处有一串钥匙。尸体北侧偏西1.5米处有辆头东尾西倒黑色女士自行车。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开口在北侧。尸体右脚以西2米有一块直径1.8米范围的玉米倒状,尸体下有五颗玉米秸倒向东偏南。此外,死者的连衣裙和内裤是其家人在距南北田间路48米处的玉米地南头杂草堆里发现的。(上述情况可见案卷中的现场照片) 因为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从现场照片看,人已面目全非),法医检验尸体时没有提取到精斑等生物物证。但是根据尸体的体位和衣着等情况,法医推断是强奸杀人,而死亡原因是凶手用衬衣缠绕被害人脖子勒颈窒息死亡。另外,根据尸体口鼻处腐败突出,法医推断其生前应有皮下出血,极有可能遭受过暴力袭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报告的失踪时间,侦查人员确定案发时间是8月5日下午5点至6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