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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中,更应该关注的是聂到案后五日内的供述材料缺失。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5
摘要:连日来,关于聂树斌案沉冤得雪在网络上引发议论,有得出结论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的,有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有要求追责以示法律之公正的,都说得轰轰烈烈,然而大多很快即将冷却,一如此事未曾发生一样。 该案的惨烈,聂家的悲惨境遇,宣布无罪的意义

连日来,关于聂树斌案沉冤得雪在网络上引发议论,有得出结论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的,有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有要求追责以示法律之公正的,都说得轰轰烈烈,然而大多很快即将冷却,一如此事未曾发生一样。

   该案的惨烈,聂家的悲惨境遇,宣布无罪的意义,自不必多说,专家学者已经说得够多了。是否涉及到某人的器官移植,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我们也不非议。我想说的是,该案中,更应该关注的是聂到案后五日内供述材料缺失和聂的有罪供述,这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5日内没有供述材料,再加之后来的有罪供述,意味着什么,要么是警方有意隐瞒了5日内形成的不利于警方认定罪名的供述材料,要么是5日内只是审讯而没有形成供述材料。不管是哪种情形想想都十分可怕。将不利于警方认定的证据予以隐瞒,涉嫌滥用职权,而且该滥用职权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故意杀人罪的认定;5日内只是审讯而没有讯问笔录,之后又有了“有罪供述”,则可能涉嫌刑讯逼供;还有一种可能情形,就是既隐瞒了不利证据,又予以了刑讯逼供,取得了后来的“有罪供述”。而再审结果证明该有罪供述是不真实的。

  那么,这不真实的有罪证据是因何而来的?没有外在的巨大的压力,我想任何一个人都不肯能把死罪往自己身上揽,作出“有罪供述”,而且形成所谓的“证据锁链”。我们不需要庆幸自己没有成为“聂树斌”,任何一个公民,如果遇到这样的“5日”,我想都会变成“聂树斌”,有代表国家机关的强大力量组织对你的5天审讯,你会承认他想要你承认的任何事,哪怕是在火星上杀人。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明确的规定,拘留24小时之内,要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立即予以纠正,可是聂树斌到案后5天内没有讯问笔录,要么是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违反刑诉法规定,要么是没有及时讯问而违反刑诉法规定。聂树斌案告诉我们,这样的司法程序公正的缺失是可怕的。

   有没有其他案件已经或正在在所谓的“有罪供述”、“完整证据锁链”的完美形式下完成或即将完成另一个冤案呢?我们不得而知。聂树斌案应该成为拷问司法者良知、促进程序正义的一个标志,这样,才能以司法进步的阶梯告慰逝者的亡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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