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意见》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要求续期问题要研究法律安排,所谓法律安排就不是朝令夕改,就要经过社会各界的酝酿讨论,就要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特别是这个要求后的一句话是:“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整句话的倾向性就更明确了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换句话说,这一轮的产权保护,必然伴随着一批错案冤案的平反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 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可以说,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关系到每一名公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从本期起,经济周刊版将推出系列报道“增强财产安全感”,结合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深入解读《意见》精神,探讨如何让《意见》落到实处。敬请关注 ——编 者 一问:《意见》为何格外重要?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对稳定预期、增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11月28日,本报在一版头条刊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并配发本报评论员文章。一份篇幅不足4300字的文件,为何分量如此之重?一言以蔽之,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重大改革举措。 计划经济时代是彻底的公有制天下,工厂是公有的,就连车间里的一个茶缸也是公有的,所以基本没有产权问题,也不必谈保护。只有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如何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问题才逐步凸显,产权保护制度才开始起步。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出台物权法,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那么,当前我国产权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呢?经济学家吴敬琏著文指出,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特别是未能实现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到内部人侵犯和公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依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严重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易发多发。 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例如当前我国经济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民间投资增速下降,虽然其中有产能过剩的原因,但更值得担忧、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的预期,因而导致投资兴业的意愿低落。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使《意见》具有多重极为重要的意义。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为我们提供了三个角度的解读:一是制度基石角度——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二是现代文明角度——全社会成员享受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三是恒产恒心角度——对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强调平等保护,有很强的针对性,相当于给民企吃“定心丸” 一位长期从事经济报道的记者坦言,在《意见》公开发布的当天晚上,她的电话几乎被打爆,和她打过交道的民营企业家奔走相告,尤其是那些遭遇过不公平事件的企业家,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激动的心情难以言表。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民间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与此同时,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也不断取得突破。 但我们仍可以发现,在实践中,产权保护仍多少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完全同等对待。一些民营企业家对其产权保护现状感到担忧,影响了部分民间资本持续投资的积极性。此外,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经营。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家忧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向外转移财产。 此次出台的《意见》强调了“平等”二字,在总体要求提到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五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平等保护”。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就是公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产权的法律和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意见》特别提出,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企与国企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恶意侵占国有资产,这个界限也要划清。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强调平等保护,于我国产权保护的现状而言有很强的针对性,其重大意义和影响将十分深远。“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简单的一句话或许是最打动民营企业家的地方,对那些举棋不定的企业家来说,这不仅是“定心丸”,更是“护身符”! 三问:如何增强百姓的财富安全感? 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句流传千年的孟子语录被写进了《意见》中。 的确,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会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稳定预期。 在这次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专门有一部分与每一个居民都息息相关——“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其中提到了关于住房用地70年到期的问题:“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就这么一句话,让很多人心里像开了锅一样久久不能平静!因为目前城市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而房产是家庭中最值钱的物件,凝聚着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财富总和。 虽然1994年出台的《房地产法》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届满时可以申请续期,但续期的办理以及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金等问题,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再加上一部分媒体和房地产中介的误读误导,给许多房屋拥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担心甚至恐慌。 这次《意见》虽然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明确要求续期问题要研究法律安排,所谓法律安排就不是朝令夕改,就要经过社会各界的酝酿讨论,就要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特别是这个要求后的一句话是:“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整句话的倾向性就更明确了。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解读《意见》出台背景时表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临界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产权保护法治化提出新要求。2015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8000美元,达到中高收入阶段,但中等收入群体估计仅有3亿人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大概在25%左右。 从国际经验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取决于以产权为重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安排。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客观上需要广大社会成员能够依据土地、技术才能、管理才能等,获得合法的财产性收入。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产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乡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不畅,财产性收入比例严重偏低,是中等收入群体自我认同感不强的重要原因。《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这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问:如何让《意见》真正落地? 判例的力量更大,纠正几桩错案会让《意见》更加迅速地深入人心 完备的产权制度是需要系统工程来完成的,实施起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文魁认为,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国家繁荣发达、力量足以维护正义,是自古以来许多民族的共同追求。我国对于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深化认识的过程,现在这个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下一步就是要努力将其转化为法治化的产权保护体系。 不实行法治,财产权利也有可能在一段时期里获得较好保护,但并不牢靠。“产权保护光是有理念、有方向、有决心是不够的。产权保护不但涉及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害,也涉及私人之间的财产与合同纠纷,所以在产权争执和争夺中,权利界限远远不是‘小葱拌豆腐’那样一清二白,而且公权力可能暗昧和偏袒、私权利可能贪婪和野蛮,这会使事情更复杂。”张文魁说。 细读《意见》,我们可以注意到,中央下定决心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换句话说,这一轮的产权保护,必然伴随着一批错案冤案的平反,而且中央下定决心全力推进。 社会大众往往更多从具体事例而不是文件来判断政策、判断政府。从很多事实来看,判例的力量往往更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通百姓往往也是通过具体事例来了解和理解法律。所以,在文件出台后,如果纠正几桩错案,会让《意见》更加迅速地深入人心。 “这是一个顺应时代潮流、呼应社会期盼的纲领性文件。”吴敬琏认为,能不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关乎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能否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