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根据群众报告的线索于9月23日抓捕聂树斌后,立即进行审讯。聂树斌开始时不认罪,后来才认罪。拿到口供之后,侦查人员认为大功告成,可以结案,便补办诉讼手续并整理案卷材料。10月1日,聂树斌被批准刑事拘留。10月9日,聂树斌被批准逮捕。侦查终结之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就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提起公诉。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聂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5日宣布维持原判。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到检察院决定起诉,再到法院判决,办案人员认定聂树斌有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办案人员宣称本案的证据还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物证、证人证言等,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康菊花被强奸杀害的犯罪事实,并不能证明聂树斌实施了该强奸杀人行为。该案中唯一能够证明聂树斌强奸杀害康菊花的证据就是聂树斌的口供!由此可见,这是一个“依口供定案”的典型。 我国的办案人员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其实,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还有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就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原则并且,并且导致了刑讯逼供的泛滥。即使像包公等“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进入现代社会,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在“文化革命”期间更发展为臭名昭著的“逼供信”。历史经验证明,刑讯获得的口供很可能是虚假的,因此根据刑讯获得的口供定罪就很容易造成冤案。 在聂树斌案中,办案人员认为:聂树斌的供述同现场及其他人证、物证均高度吻合,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确定他是杀死康菊花的凶手。然而,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口供与物证相吻合的也未必就是真实的,而高度吻合的口供往往还有侦查人员“诱供”的嫌疑。如今,聂树斌案中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已然成为一个很难查明的事实。但是从相关的案件材料中,人们可以略见端倪,也可以做出自己的推断。 据前述“青纱帐谜案”中的报道,公安人员抓获嫌疑人之后,“经审查,此人叫聂树斌,今年21岁,是鹿泉市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他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8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从抓捕到认罪,中间过了5天的时间。聂树斌案的“诉讼卷”(或称“正卷”)中没有这几天的讯问笔录,而本应保存有这些讯问笔录的“侦查卷”(或称“副卷”)又去向不明,所以那5天的讯问情况,或者说“干警们如何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我们不得而知。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一条证据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刑事诉讼中还没有确立这样的推定规则,但是人们可以根据这一原理进行推断:那5天的讯问笔录(其实还包括一些询问证人的笔录)是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如今那些笔录“去向不明”,可以推断那些笔录的内容不利于侦查机关的事实主张。换言之,侦查人员对聂树斌的讯问可能存在不合法之处,因而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很可能是不真实的。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已经予以肯定。 2016年12月2日,高法二巡在宣告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中指出:“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司法机关终于给聂树斌案画上了一个句号。然而,该案还有一些“后事”需要认真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