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发布至少是给法官配备了“防弹背心”,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个司法免受干扰和阻碍、人身安全受保护的履职制度保障。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此举令人欣慰。如果说,司法人员依法履职需要“护身符”的话,《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发布至少是给法官配备了“防弹背心”,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个司法免受干扰和阻碍、人身安全受保护的履职制度保障。笔者希望经过实践的完善,在今后条件成熟时,把本《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纳入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一、对法官终身追责要与实施保护相对应 法官所从事的是运用审理和裁判诠释、彰显法治的神圣工作,对法官队伍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法官的权益也应随其履行义务得到对应的实现。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又要扎扎实实地保障法官权益。如果只是单纯地讲“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讲错案责任终生追究,那只是讲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按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法官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法院也应当对法官合法权益的实现终身负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这样的规定之所以深得人心,是因为法官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化。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错案都是不可能绝对避免。有时因为案件真相不明,法官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在法律上作出认定。这种法律上的认定与科学研究中的“正常失败概率”相类似。在某种意义上说,错案的出现不一定是渎职失职。在巧合因素叠加之中,优秀的法官也可能办错案。在对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中,冷静与理性必不可少。因为渎职失职造成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无疑应当承担责任,属于“正常失败概率”的错案则应当视为“意外事件”。司法实践证明,在审判活动中正常失败概率也属于客观存在,不能笼统地对一切有差错的案件进行责任追究。概括地说,追责应当限于在以下两类情况下:一是故意枉法、违法;二是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 二、按照司法活动的规律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在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是,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如何统一。如果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认识不一致又该怎么办呢?由此可见,在公检法机关各尽其职的前提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展开。直白地说,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法官争权,而是司法活动规律所决定的。 当下,对法官权益的保护不够理想的原因之一是对司法活动的规律性认识不足。有学者认为,司法主体的专业性,司法权的中立性,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结果的公正性,这四个构成了司法权的基本规律,通过公正把这三个要素联系起来了,反映了司法运行过程中它的基本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这才是司法规律,或者说,这是最基本的司法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认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特有规律表现在十个方面,一是审判的直接性、二是审判的不受干扰性、三是审判的民主性、四是审判的责任制、五是审判的诚实性、六是审判的和解性或者和谐性、七是庭审的决定性、八是审判法官有限性、九是法官待遇的优厚性、十是司法的公开性。笔者基本同意上述阐述,但同时补充司法活动的规律之一是法庭具有不受藐视性。法庭不受藐视,不仅体现在法庭活动的庄严性,更主要的是法官受到尊重。无论当事人是否赞成法官的裁判,除了可以依据程序行使权利之外,必须尊重法官的裁判,不得出现藐视性的行为,更不得损害法官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这是司法活动规律的体现。 三、期待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构 目前,我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均没有设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的规定。笔者吁请在有条件的法院先行先试,率先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构,从事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调查研究、制定政策、统筹法官权益保障,接受法官职业权益方面的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法官职业权益纠纷,指导法官正确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法官合法权益的落实。例如,变相干预司法、以暗示的方式干预法官审理案件的认定,可能遇到各执一词的局面,需要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构以“组织的力量”予以客观评价。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能是为法官提供“保障”,而不是“清谈”,具体工作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是保护法官的职业权益;二是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三是维护法官的职业尊严与社会地位;四是推动法官福利待遇落到实处;五是指导法官管控职业风险。 四、指导法官学会用裁判文书实现与社会的理性对话 现代社会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风险因素的增多,政法战线也属于高风险行业。政法战线不同岗位有不同的风险源和风险等级,例如,警察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现场,法官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与说服力。裁判文书的受众不仅是诉讼当事人,法官应当认识到裁判文书是其向社会提供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实体上裁断正确,而且要程序合法、说理透彻。法官是法庭上的“一锤定音”者,裁判文书则具有“一纸定局”的作用。裁判文书是法官的“风险源”,法院应当引导、指导、督导法官通过管控现实存在的危险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防范“关口前移”。当前,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要特别注意“三排除一说理”。“三排除”是指,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认定的干扰、排除地方利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排除案外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预;“一说理”是指,一定要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得到公众认同。裁判之公正与否、办案质量之高低、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诉,主要取决于、体现于裁判文书。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法官即便是出于自我保护,也应当学会用判决书实现与社会公众的理性对话。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