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1
摘要:加强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
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务实灵活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有效建立,才能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道路上更进一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的有效衔接,真正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诉讼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在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最终体现在诉讼当事人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全面保障,这其中,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不可或缺。要释放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正面效能,有赖于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明确各自的职能权责、做到分工合力,至少可以在沟通机制、工作流程规范以及秩序保障三个方面多下功夫、有所突破。
首先,要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能,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强化执业监管,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推动司法鉴定依法有序进行。另一方面,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与庭审质证程序,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给予必要的指导,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理顺司法鉴定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确保司法鉴定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实时共享,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互促进。
其次,要确保以规范为特征的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的渠道畅通。司法行政机关要因地制宜,因策施政,主动适应法院委托鉴定的需要,依法科学、与时俱进地编制鉴定花名册,多渠道提供获取鉴定的途径与服务,方便法院委托鉴定。法院要审慎对待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事项,加强诉讼案件相关委托鉴定事项,尤其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根据案件审理要求,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与选定。
最后,要强化以有序为目标的司法鉴定秩序的保障与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关切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执业的监督职责,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问责、严格依法的查处措施,确保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法院如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限时调查处理,视违法违规情节,及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法院。两部门形成制度监管合力,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司法鉴定秩序,真正发挥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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