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经营的理发店里,女子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并容留其在自己租住屋内“做生意”。11月29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毛莉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赃款300元依法没收。 2016年8月31日3时许,刘某、裴某二人来到位于吴起县被告人毛莉莉经营的无牌洗头房内,提出要找“小姐”嫖娼。被告人毛莉莉便同二人谈好嫖资并收取三百元。被告人毛丽丽介绍了卖淫女刘某、李某,并约定从中抽取好处费。后被告人毛莉莉将四人带至吴起县其租赁的房屋内,让卖淫女与嫖客在其屋内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莉莉为获得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