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能见到大街小巷上的气球射击摊,特别是在农村的集市上多见,但也没见摊主被判刑的。而现在,竟然出现了因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的案例,着实让人吃惊。 据澎湃新闻报道,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女士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的女儿告诉记者,她没想到摆一个射击摊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母亲将提出上诉。 按照这个判决的意思,我们很多人都曾使用过枪支,还非法持有过枪支,毕竟,大街小巷上,摆气球射击摊点很多,不仅仅赵春华一位。再者,很多人都耍过玩具枪,但是,为何这些人都没被抓起来?难道我们每个人都是漏网之鱼? 况且,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也是塑料子弹。这怎么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了?公众的不解和司法的荒唐之间,到底有多少鸿沟难以逾越? 摆气球摊被判刑,问题就出在枪支的鉴定标准过低上。虽然判决是由法院做出,但是,是否将气球枪认定为枪支却是由公安机关做出。而且,是否为枪支,鉴定标准依然沿用的是公安标准。这即是说,公安说是枪支,那就是枪支,哪怕是气球枪也是枪支,因为,枪支的认定标准已经被公安一降再降。 根据我国法律,枪支认定标准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网络上贩卖的很多型号气动力枪支枪口比动能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由此说,网上“买卖枪支”较为频繁。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也就是说,中国枪支的鉴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的比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样,更多的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一样会被认定为枪支。 而在《枪支管理法》上,却是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认定枪支的本质特征,相比于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虽然不具有量化性,但是,也不至于发生摆个气球射击摊就被判刑的案例。而今,在公安部门降低了枪支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各类玩具枪、气球枪都被认定为枪支,被判刑也就不足为奇。 那么,这个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什么概念呢?用通俗一点的事例来说明就是,弹弓、棍子、筷子等任何硬物都可以达到这个比动能,但是不是这些物品都要被禁止呢?更别说平时咱们使用的水果刀、切菜刀等。而且,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压根就没有杀伤力,也即是说,这样的枪支认定标准,足以把诸多和真枪类似的玩具枪都纳入到枪支管理范畴,这无疑和《枪支管理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所以,北京理工大学的徐昕教授就一直呼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并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照理说,既然摆个气球射击摊都能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那么,生产气球枪的厂家岂不是军火商。这么严重的单位犯罪,怎么不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应当具有统一性,使用和持有气球枪的都被判刑,气球枪的生产厂家难道不构成犯罪么?这也可以看出,将摆气球射击摊的老大判刑,这是机械司法的荒诞之处。 一个不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进了司法程序,进而引来诸多争议。而另一些热点案件却屡屡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和公众的期待相去甚远。个案在走向司法程序之前就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但摆个气球射击摊却未被认定为情节轻微,而且还被判处了实刑。不该判刑的被判刑了,该判刑的却被不予起诉,司法之擅断,可见一斑。 从最为基本的生活常识角度出发,气球射击枪怎么能被认定为枪支,而且,这样的枪支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怎么忽然近期就有人因此被判刑,况且,气球射击枪的使用者和经营者被判刑,而生产者却安然无恙,这一司法极不统一的裁判尺度,很让人不解。 在此案中,从新闻报道来看,辩护人提出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我觉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荒唐,这明明算一起无罪辩护案件,而辩护律师却做的是罪轻辩护。更何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那么,从赵春华女儿口中得知,赵春华压根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会被判刑,还会认罪吗? 这样一起引发舆论热议的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案件,折射的是司法的怪异和荒诞之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就会出现层出不穷的把玩具枪、气球枪当真枪,进而被判刑的案例,但这却和民间的认知和期待有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