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艰难,每每冬寒春至之际,都是市井小贩谋生度艰之时,正所谓“年关”。如赵春华般,摆个打气球的射击摊,也是为了生计,结果,未必糊口,却惹得“三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公元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春华,津门人士,女,时年51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艰苦岁月,关于赵春华,真得能对法治建设有贡献嘛?如此判决,岂是法治精神?如此立法,又岂是“依法治国”之可依? 开门见山地说,此人间奇案,笔者丝毫不怪判案的法官。因为,他们或许有机械司法之嫌,但却是“有法可依”、“依法判决”。 直言不讳地说,那些参与立法,作出枪支鉴定办法的有关专家,当他们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应该看看地下有没有大点的老鼠洞。此类的奇案,在立法层面就注定了,赵春华们的命运,全拜他们“点石成金”式的立法所赐。 赵案之所以被判有罪,就是因为枪支认定标准从2001年的能打穿松木板的认定标准,经过2007年和2010年之后的修正,改为用“专家”的术语符合“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所致。 请看这一标准改过之后的数据:2011年至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很多都是玩具;但是不幸,被司法鉴定为“枪”。 什么概念呢?01年的标准通俗易懂,打透木板的枪有杀伤力。后面的标准比前面的标准降低了十倍。正如缩小了十倍的网,如赵春华般这样的小贩也一网而入了。 立法者的错,不能责难司法者,此为公平。从立法与审判的关系上,可简洁作如下比喻:立法者负责设计图纸,执法者按图索骥,审判者负责生产判决。所以,从此意义上说,立法的质量,决定着审判的质量;立法上任何一点细微的疏漏,都可能在民间造成枉杀枉判的奇案、冤案。 苛政猛于虎也,闭门造法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虞伟华法官,长期关注仿真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他认为,对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了难以司法以及殃及无辜的事实,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等,他建议,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应当个案分析,不应机械司法,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对此类案件给予以明确的意见。 笔者完全认同虞法官的观点。正如某热议的案件一样,起诉是职责,不起诉是职权。不是还有个“情节轻微”的裁量吗?两案对比,其实只为说明,避免机械司法不仅是当前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虞法官是来自一线的审判人员,不仅有发言权,而且,其观点具有对此类案件的指导意义,但是,呼声真诚、急切,但响雷过后,迟迟未见正义之虹,故,赵春华、李春华、马春华等等还会被“依法判决”。 虞法官的呼吁和赵春华的案例结合,生动地给我们展示了因立法欠缺而导致的法律笑话。 笔者数日前还有文《司法解释莫成为有罪推定的法律依据》,指的就是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意见等等这些涉及到罪与罚的文件,一定要充分调研,不能闭门造法。 在这一点,斯伟江律师有论“我国公安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几个专家闭门,按照领导的需求制定出来的,制定出来其实就是法律,因为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把枪支的认定标准,授权给公安机关了”。 可见,因该鉴定标准直接决定着行为人罪与非罪、涉及刑罚,因此,仍应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授权立法”的结果,就出了此类奇案,实为笑谈。这也说明,我们国家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上、立法的质量上还需要认真反思的。 从律师实务上来说,为什么类似案件律师一定要做无罪辩护?就是因为某些立法或司法解释背离了法的精神、适用它来判决个案不能体现法的价值,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起不到法治的教育意义。不仅如此,还损害司法公正,降低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所以,律师的无罪辩护,其实是为改变立法而声嘶力竭而又无助的呐喊。 春节将至,每逢此季,如赵春华一样摆射击摊的小贩们,都成了一道节日的风景。这不仅仅是天津市河北区有此风景,举国上下,特别是在县城,这样的小摊数不胜数,若按赵春华案的标准,诺大中国,该抓多少这样的小贩?? 笔者建议,天津市中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有权解释,对于枪支鉴定标准予以重新审查。在此期间,应对赵春华取保候审、中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