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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_梅竹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梅竹松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0
摘要:2016 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犯两个罪名: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犯两个罪名: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根据这一判决,白恩培成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

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这一刑罚之前,官员如果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考验期满后可以转为无期徒刑,一般执行刑期为20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等可以申请减刑,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判死缓后最短服刑14年就可以出来了。

被判终身监禁,意味着白恩培要把牢底坐穿。按照判决,白恩培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把减刑假释的路堵死了,不管是通过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途径,都不可能再有自由,意味着他要一辈子服刑。不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出现病重等情况,无法在监狱内继续执行,可以到监外就医,但被判终身监禁之后,也意味着在执行中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会更加严格,但凡身体条件允许就要在监狱服刑,即使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性质也不会改变。

那么,终身监禁制度的内容是怎样呢?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标志着我国刑法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首先,终身监禁的适用。终身监禁是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新的死刑执行措施,而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就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因此,终身监禁是真正的无期徒刑。从执行效果来说,它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正因为如此,终身监禁必须被严格限制适用。只有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比如数额在1亿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比如多次索贿、卖官鬻爵,给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才可以适用。

其次,关于终身监禁的理论认识。立法机关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置终身监禁制度有特定考虑。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人被判处死缓,实际执行刑期往往并不长。有的犯罪分子利用过去拥有的权力、影响和社会关系网,通过减刑、保外就医等途径,在狱内实际服刑期较短,社会上对此反映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这类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终身监禁的确立反映了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具有积极意义。而且,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韩国、意大利、古巴、加拿大、俄罗斯、乌克兰等11个国家也有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当然,终身监禁作为真正的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自由的彻底剥夺,实践中适用起来要慎之又慎,防止出现偏差。

责任编辑:梅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