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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实务看证据、证据规则、证据裁判(四)_吴世柱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吴世柱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9
摘要:前面三个部分,笔者分析了律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提出了律师要有自己独特技能的主张。这一论点不仅得到了同仁们的认可,也更符合律师是 “工匠”的职业特点。 当然,著名律师和学者们对此也多有论及。如田文昌前辈,他谈到证据运用时说得非常

前面三个部分,笔者分析了律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提出了律师要有自己独特技能的主张。这一论点不仅得到了同仁们的认可,也更符合律师是“工匠”的职业特点。

当然,著名律师和学者们对此也多有论及。如田文昌前辈,他谈到证据运用时说得非常清楚。

“在很多案件中,控方证据体系漏洞非常之多,这就涉及律师阅卷的重要性和阅卷方法的问题”。这句话可以分解成两个部分:欲知证据体系之漏洞,必先要扎实的证据功底,这成为运用证据的知识基础;阅卷的方法对于漏洞的寻找是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是技能与技术的要求。对此,笔者有专文《刑事辩护的律师思维与证据运用》论及,在此不赘。

运用证据,其实要打破狭隘观念,运用证据是对证据体系的把握和认识,是要找到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生命力联系的度值的一项工作,是作为法律工匠的律师对证据和案件事实以及律师观点的整合。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运用证据,就是以证据为核心,将证据知识、证据观点、证据推理、证据论证、证据与程序等等与诉讼行为紧密结合的律师实务工作。

如果说诉讼程序是环环相扣的链条,那每一个结点应该体现着证据的信息。这就是“诉讼之王”的美誉由来。

比如说,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这些环节,均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不仅如此,现在的证据裁判原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所以,证据就是律师工作的对象,技巧就是运用证据的娴熟技能。

律师的思维是加工厂,律师的观点是法律产品,而这个产品的生产过程全在大脑里完成的。唯一可见的工作,就是诸如阅卷笔录、某些文稿等等。

“律师只要下工夫,认真阅卷,就能够在字里行间找出很多问题来。”这是为与不为的区别。“说实话,法官面临的案件压力很大,很难像律师那样仔细地阅卷,有时候难免会出现遗漏。如果律师把所有关键问题都提炼出来,有关出处的页码都标记清楚……就能帮助法官节省大量的阅卷时间……这种作法对法庭采纳辩护观点是非常有利的。

这段话,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佳说明。不仅找到了证据的问题,而且还能用工匠技艺将漏洞呈现给法官。这就是田文昌前辈对待证据以及证据表现形式和法官审案的经验之谈。

人间正道是沧桑,任何事业都没有捷径可走。田文昌老师的经验和传授就告诉我们这个道理。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则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证据能力的规则,即对于证据本身成为证据的条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述出来,同时,也是一条法律规则。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条即为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它从正面规定了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从反面排除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而不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成为证人,同时,诉讼法还规定了证人不能旁听法庭审理,一旦旁听审理,便会面临丧失作证资格的法律后果。

司法证明规则,简单地说就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规则。包括举证、接受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等等。

研究司法证明规则对律师有何启示?

简单地说,若公诉人证明某人犯有强奸罪,不仅要有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而且,还要“证明”。由此可见,控辩双方都面临着“用证据证明”这一本质的技能和任务。

但是,有证据能否就一定能证明案件事实呢?

责任编辑:吴世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