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章制度管理 1. 对规章制度的基本认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企业经营管理权),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法定义务,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多大的管理权?严格来说,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随意延伸,只能在涉及员工劳动合同履行的框架内制定相关条款,并且还要合法合理,否则,可能被宣布无效(“手不能伸得太长”)。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例如工作流程制度)。这一类规章制度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遵守民主程序根据公司实行的情形,一年或者半年调整一些条款,公示培训一下即可。另一类是有关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4. 规章制度的合法化。“规章制度要合法”包括“内容要合法”和“程序要合法”两个方面。 4.1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可操作性、内容的协调一致性、内容的全面性 4.2程序要合法。民主程序。①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程序:应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②非公企业:广泛讨论程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程序(工会或职工代表)。③集团型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如果是母子公司关系,则分别操作;如果是总分关系,可以合并操作,也可以分别操作。告示程序:当员工否认收到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看到过规章制度,则告示程序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包括:公示(向全体员工)和告知(向单个员工)两个方面。一般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① 将规章制度交给员工阅读,并由员工签字 ② 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培训表或签到表上签字 ③ 对员工进行考试,并且要求员工在试卷上签名 ④ 在公司公共区域全文张贴公告,并且将公告现场以拍照和录像的方式记录备案 ⑤ 以邮件的方式告知员工或者在网站上公示,但要求员工发送阅读回执 5. 在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中,工会的地位是什么?存在争议。工会认为自己有同意权。 6. 制定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无效?上海地区法院允许用人单位补足程序,外地法院刚性宣布规章制度无效。 四、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1. 工会的地位。按照工会法,建立工会并非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职工要求建立工会的,公司不得阻挠,但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的积极义务,只有不得阻挠的消极义务。 2. 职代会。企业有建立职代会的法定义务。没有建立职代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没有规定。 3. “两会”的性质不同。①工会是独立组织,多有法人资格,工会不是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是独立于公司之外。②职代会是企业的组成部门和职能机构,同股东大会。 4. 建立“两会”是否需要上级工会的批准?建立工会需要批准,建立职代会不需要批准。 5. “两会”的关联。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代会在筹建、召开、闭会时,工会主导。 6. 对工会干部的特殊保护。工会干部既是普通劳动者,又是劳动者的代表。用人单位对工会干部的用工管理,不仅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也受到工会法等法律的约束。对工会干部的工作岗位调整,罢免,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奖励补贴的支付等等,工会法等都有特别的规定。 7. 对职工代表的特殊保护。公司用人单位要认识到职工代表不仅仅是普通劳动者,还要认识到法律对职工代表的特殊保护规定。 五、解雇管理 1. 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条款或者设定合同续签底限日期,避免形成因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约而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一个月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有争议。 3. 如果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是否属于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 4. 关于连续两次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后,企业是否有选择权?各地区规定不同。上海地区的解释有利于企业。 5. “提前30天”如何理解?可否延长或者缩短?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60天”,效力如何?①认为有效,但附条件。高管、技术岗位、涉密岗位的,可以要求长于30天的要求。②认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