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理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刑法学:面向实践开展理论探索(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第一,关注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问题。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2016年度,论者们对

  第一,关注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问题。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2016年度,论者们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两高”司法解释的作用发挥问题。有论者认为,“两高”司法解释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数额和情节的关系,有助于减少以往大量出现的量刑不合理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论者认为,“两高”确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具有相对合理性。还有论者认为,严格限制监管权介入市场的范围与深度是腐败治理的根本出路,应在财物定性与定量、“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解释等入罪条件、数额量化层面作出实质性的扩张解释。二是关于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刑罚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第二,重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法治完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反恐刑法的理念完善问题。有论者认为,为有效应对恐怖主义,我国刑法应当确立“适度犯罪化”理念,并注重刑法与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的衔接。也有论者认为,在这种情势下,刑法领域要注重合理平衡安全价值与公民自由的关系;在社会政策的整体性方面,则需要国家妥善处理刑法与其他社会政策的有效合作。二是反恐刑法的制度完善问题。有论者认为,我国反恐刑法表现出应急性强而机制性弱、碎片化突出而系统性不足等特征,反恐刑事立法应注重调整刑法结构体例、完善罪刑设置,并通过专节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规定。同时,在“涉恐”财产处置和恐怖组织、人员认定方面,综合运用行政性查控与司法性查控、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等手段。也有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对此应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实现预防恐怖犯罪的目的。

  第三,强化网络犯罪的治理问题。网络犯罪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2016年,论者们围绕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多个方面探讨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治理问题:一是网络犯罪治理的宏观问题。有论者认为,网络犯罪类型之传统划分,不能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更具方向性、针对性的思路。重新划分网络犯罪类型应注重以传统犯罪为参照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与传统犯罪本质无异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量变”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质变”的犯罪三个类别。也有论者探讨了网络时代言论型犯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问题,认为在言论型犯罪的构造中,应将客观真实和合理确信规则下的“主观真实”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基于网络媒介的科技特点与社会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具备中立义务,对之不应简单地以共犯理论或不作为犯罪理论入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入罪基准的理解应限于现实物理的秩序混乱,对轻微言论犯罪不应轻易适用有期徒刑的刑罚。二是网络犯罪治理的具体问题。有论者探讨了网络帮助行为的刑法治理问题,认为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它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有论者认为,网络犯罪共犯正犯化的解释模式与立法范式是实质正犯理念的本土化误用,应立足我国共犯立法体例,采用最小从属性说弥合参与行为处罚间隙,选择行为共同说疏通犯意联络障碍,实现共犯归责模式的理性回归。也有论者认为,对网络帮助行为的治理应树立双向思维模式、扩大罪名体系制裁犯罪以及完善共犯责任、正犯责任、平台责任三类责任的评价体系。还有论者探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认为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明知”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并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回首过去一年,我国刑法学研究紧扣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研究广泛而深入,其中对反腐败、反恐等许多实践热点问题的研究,既坚持刑法发展的时代性,又坚持刑法发展的理性思维,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新趋势和司法适用的新常态进行了反思性研究,有助于促进刑法科学而理性地发展。今后,我国刑法学研究需要在继续强化刑法立法和司法热点问题研究的同时,不断强化刑法基础理论的创新和转型,提升刑法学对社会治理问题的解释力,促进刑法理论的进一步提升。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刑法学:面向实践开展理论探索

责任编辑:刘博晓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