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既要防止道德泛化,又要消除道德虚无主义,既要坚持法律信仰,又不相信法律万能,通过法律与道德的相得益彰走出一条德法并重的国家治理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论述阐明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的功能作用,科学阐释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强调了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性,是我们党对历史经验的深刻认识和对治国理政规律的科学把握,为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一、法治德治两手抓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有效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德法并举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也是传统中国人的政治智慧。《论语·为政》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明确提出“仁政”,强调“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道德教化和法律秩序都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荀子·成相》说:“治之经,礼与刑。”礼法结合、援礼入法,既体现了等差思想,也体现了对法律与道德的同等重视。《荀子·王制》说:“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儒家既希望通过个人的自我道德完善,实现整个社会的向善向上,又十分强调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教化为先,先教后刑”,教化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教化的保证。德法并重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法治从来都不是在排斥德治过程中向前发展的,道德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和文化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德治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既不能用德治取代法治,也不必担心以德治国会削弱依法治国。 二、法治德治两手抓,是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道德人文支撑。只有深刻理解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才能将儒家德治传统转化为治国理政的重要资源。德治的内涵十分丰富。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不能把德治作过于简单化理解。法律与道德有重叠,也有互补。瞿同祖说:“所谓礼治,断不是说仅凭一些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原则来治世之谓,这是我们所应该注意而深思的。”德治与法治相融合的合理性深藏在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屈原在《离骚》中就对背离法度的邪曲行为进行了批判:“固时俗之工巧兮,偭规矩而改错;背绳墨以追曲兮,竞周容以为度。”中国古代治理者并不将刑罚作为治理的唯一手段,但是,也从不放弃刑罚,而是强调慎刑恤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有学者认为,“‘德治’思想中有糟粕,更有精华,这些精华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普遍的意义,不会随着王朝的更迭、历史的演变而消失。”德治所强调的政治美德、官员品行,其实也是法治的要求。明人吕坤说:“有美意,必须有良法,乃可行;有良法,又须有良吏乃可成。”中国古代思想家从来都没有撇开德治来孤立地谈法治问题。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出发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伦理观、道德观、义利观发生了巨大变化,推动了公共意识、法治观念的提升,修德以取位、修身以及人的“君子人格”成为衡量现代管理者素质的重要标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其《道德教育》一书中指出,个人只有在国家宏观视角下才能得以发展,社会分工导致个人意识原子化,凸显了以有机团结为基础重新组织社会的重要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共同推进法治与德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治理不仅坚持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而且注重德治、自治、契约、纪律等多种手段的运用。 三、法治德治两手抓,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道德是良法善治的重要来源。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无论是美德伦理还是责任伦理,都是通向人类进步和幸福的文明路径。法律不可能解决和矫正所有的社会问题,道德不仅影响立法和守法,对于非正式解决纠纷也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的规范体系,虽然其调整对象、调节方式、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其共同作用于人这一主体,共同指向正义、公正和幸福等价值目标。权利的背后是道德,道德为权利实现和秩序形成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法律也为道德追求提供了实现路径。法律与道德既是实现社会价值的两个层面,也是化解社会冲突的两股交织力量。在个人与社会的利益与道德冲突中作出合理的兼顾与平衡,是法的精神的重要体现。法律精神并不排斥道德精神,没有道德精神的融入,法律价值往往难以充分发挥整合社会价值观作用。法律对于社会行为的调整,无法脱离道德对内心的作用。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既要防止道德泛化,又要消除道德虚无主义,既要坚持法律信仰,又不相信法律万能,通过法律与道德的相得益彰走出一条德法并重的国家治理之路。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