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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偷排废酸2千吨 企业被告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9
摘要:偷排废酸2千吨 企业被告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因向运河偷排废酸2698.1吨,被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罚金200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判处刑罚。经专业机构评估,这2698.1吨废酸硫酸平均浓度59.34%,数值超过构罪标准数百倍,且偷排地点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附近多处水厂被迫停产停水。

  由于上述2000万元罚金收缴国库,并不用来环境修复,因此,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近日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利益面前铤而走险

  废酸层层非法转由无资质者处理,其结果是直排入河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0年以前,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酸都是处理到pH值符合要求后,再将废水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置。按照市场价,每吨的处置费用约3000元。

  该公司母公司被浙江龙盛集团收购后,李德忠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为节约成本,负责废酸处置的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军联系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占荣。然而,这个顺久公司只是一家化工品运输企业,并无废酸处理资质。经审查,王军在明知其没有处置废酸资质、只能开具运输发票的情况下,仍与王占荣达成按每吨580元处置废酸的口头协议。

  此后,负责拉运对接的是时任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罐区主管黄进军。经审查,黄进军明知顺久公司没有处置废酸资质,仍与拉运废酸的王占荣对接。根据事后黄进军的供认,2011年1月至2014年初,他以每吨20元或50元向王占荣索取回扣。通过每月核对拉运废酸的数量,王占荣先后8次向黄进军支付28.1万元。王军则承认收过王占荣面值3万元左右的购物卡。

  但是,王占荣并非这条利益链的终点,而是“二道贩子”。

  王占荣自2010年9月开始替德司达公司处置废酸,共收处置费600多万元。为获取更大利益,王占荣找到同样没有处置废酸资质的丁卫东,约定每吨废酸处置费用150元,由丁卫东处置2000多吨的废酸,并指使徐某开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拉运废酸,直接送到丁卫东停放在江都宜陵码头、姜堰马庄码头、姜堰清源净水剂厂码头、姜堰振昌钢厂码头的船上。为此,王占荣支付给丁卫东近30万元,还有2万多元未付。

  而案中的这2698.1吨废酸,就是丁卫东指使孙某、钱某等人夜间驾船排放至泰东河和新通扬运河水域河道中的。船工孙某称,每次他们都是天黑时将船开到新通扬运河和泰东河、卤汀河交叉处,用水泵将船内的废酸排掉。船工张某供述,他们一般选择水面比较宽、水流比较急的地方排放,这样不容易被发现。

  面对调查毁灭证据

  将废酸伪装成硫酸,删除相关数据

  再宽阔的水面和湍急的水流,也挡不住事情的败露。2014年5月19日上午,扬州市江都区环保局在码头上发现丁卫东的船上装有刺激性不明液体,后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王军供认,事发后,顺久公司的王占荣打电话告诉他调查人员会追究废酸的来源,让德司达公司将刚运出的一车废酸拉回去。

  德司达(南京)公司总经理李德忠承认,当时了解到情况后担心对公司有影响,授意下属毁灭证据。例如,要求王占荣不得承认查到的是废酸,要求各部门将相关书证物证处理掉,将称重单上的货物名称由废酸改为硫酸退货,将废酸罐里残留的废酸排入废水池中,还安排人员将罐上的废硫酸字样除去再喷上硫酸字样,将电脑上数据拷贝到优盘后,电脑上的数据全部删除。

  但是,经警方调查,德司达的多名员工说出了真相,民警还拿到了有数据拷贝的优盘,之后涉案人员陆续被查获。

  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列为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主体。高邮市法院一审认为,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德司达公司和王占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判处德司达公司罚金2000万元,相关人员判处相应的缓刑到4年不等的刑罚。

  后德司达公司上诉,认为犯罪行为是公司员工个人所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军作为德司达公司的员工,受公司负责人的指派联系处置废酸事宜,代表的是德司达公司并且是为了公司利益,经公司负责人确认后明知王占荣没有处置资质仍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减少了处置费用支出,王军的行为就是代表了公司意志。事发后,德司达公司为了逃避检查和追责,由公司负责人指使相关部门掩盖相关痕迹和证据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王军、黄进军履职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意志。

  2016年10月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谁污染 谁埋单

  公益机构索赔环境修复费,但地下水污染等环境损害难以计量

  这个环境污染案件引起了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注意。该联合会秘书长王玉华介绍,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跟踪这起案件已经有两年之久。

  王玉华说,扬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罚没的2000万元,其实主要是缴获了德司达公司在该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综合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作出的判罚,这2000万元是收缴国库,并不会用来环境修复。因此,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2428.29万元。

  这是怎么算出来的?据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律师孙怀宁介绍,在扬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采纳了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该中心认为,德司达的生产过程必然产生废酸液,其中硫酸平均浓度为59.34%。报告显示,以2000元/吨作为本案单位虚拟治理成本,并结合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率,因此得出2428.29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遗憾的是,由于偷排长期、分散、多处发生在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的河流中,经扩散、稀释、中和等作用,已无法截获并计量被污染河流水体的水量以及水质数据,对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岸边土壤及地下水资源污染等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难以计量。

  王玉华说,刑民并罚是该案的一大特点,目的是让环境污染者付出巨大代价。由于该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弃物废硫酸造成的污染事实已经造成,要修复到之前的环境水平必然要有相关费用产生,德司达公司作为主犯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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