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陈健:媒体当慎重报道及评论审理中的案件_红尘的鱼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健的精神家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7
摘要:刚刚过去的2016年,对于中国的法治而言显然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各项司法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进展的同时,司法与媒体之间的互动亦日益频繁。笔者注意到,在具体案件的报道、评论与传播方面,报刊杂志、网络等传统媒体以及自媒体均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

    刚刚过去的2016年,对于中国的法治而言显然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各项司法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进展的同时,司法与媒体之间的互动亦日益频繁。笔者注意到,在具体案件报道评论与传播方面,报刊杂志、网络等传统媒体以及自媒体均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具体案件报道评论中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进行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从字面上看,似乎只有“严重失实”和“恶意倾向性报道”才有可能被追究责任。但在实践中,媒体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带有明显倾向性报道,自媒体随意发表和转载针对审理中的案件的带有倾向性观点的文章,早已屡见不鲜。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规定,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显然,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带有明显倾向性报道和评论的方式,已经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故笔者以为,不论是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或是遵守有关新闻舆论监督职业规范的角度,上述行为均应当受到必要的规范与制约。

    以社会关注度甚高的刑事案件为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二审法院依法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而对于这份尚未生效的判决,媒体是否有权针对其涉及的定罪量刑发表支持或反对的观点这一关键问题似乎已经被部分的媒体从业人员和自媒体运营者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于是,某些本来正处于审理阶段的案件,被铺天盖地的质疑声所影响,人们似乎不认为他们质疑的对象仅是一份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更不会认为他们的质疑已经严重干扰了二审法院的审判,破坏了二审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外部环境。

    更令人忧虑的问题在于,一些人似乎将这种影响或干预视为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与保障。马克思曾言道:“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在现实中,一些人仿佛更希望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热衷于以各种方式根据自己从片面渠道获得的信息得出的自认为“正义”的结论发表在公共媒体或自媒体上,进而为二审法院的裁判“指明”方向,并以期获得更为广泛的影响力。且不论其动机或目的如何,但客观上已经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了较大的干扰却是不争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必要就官方媒体、门户网站以及影响力广泛的自媒体报道审理中的案件以及就审理中的案件刊登与发表观点的文章的行为做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范,并认真抓好落实。

    毫无疑问,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所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但任何具体的司法活动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程序规范,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就变得异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按照中央的要求,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防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不当干预,正是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的应有之义。

    在笔者看来,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法治昌明,既需要广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更离不开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和司法规律的尊重与信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2017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理性及平和的外部环境,以更好地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陈健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