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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德日刑法理论之缺陷_讨厌美日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讨厌美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3
摘要:评德日刑法理论之缺陷 ——兼评张明楷教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具有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主观与客观、原则与例外、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的属性,这是刑法理论完善的标志。德日刑法理论区分不法与有责的实质,就是

                    评德日法理论之缺陷

 

                               ——兼评张明楷教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具有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主观与客观、原则与例外、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的属性,这是刑法理论完善的标志。德日刑法理论区分不法与有责的实质,就是主观与客观相分离,不符合实际。三阶层中该当性与违法性阶层不协调、不匹配。在特定情形下,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以偏概全,众说纷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理论深陷极端主义的泥潭,读者容易误入歧途,提醒小心谨慎。

关键词:刑法规范;有机统一;阶层体系;理论缺陷;极端主义

                   一、刑法规范五大有机统一

   刑法规范是什么?刑法规范主要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为了防止罪与非罪的混淆,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意外事件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么是全部的社会危害性,要么是部分的社会危害性,总之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规范具有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的多重属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刑法规范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整体,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谓主客观相统一,指行为的客观方面与行为的主观方面有机统一,主观方面见之于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反映主观方面。就是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割,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样。实务中遇到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原则,主客观不相统一是例外,仅有极少数情形,由于例外不具有普遍意义,遇到例外参照原则酌情处理即可。

   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刑法规范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例如故意杀人,故意杀人作为事实,可以直接描述行为人用刀具将人杀死的事实,从而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作为价值,可以间接描述行为人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将人弄死的千姿百态的事实,因其价值上与故意杀人的事实等同,从而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由于这种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使得“故意杀人”刑法规范,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可以历经数百年都不必要修改立法。刑法解释学,实质是对刑法规范价值属性的解释。从价值到事实,作出成百上千种的解释,都有可能。这是一种演绎思维。相反,从事实到价值,在成百上千种事实中,直接归纳出价值来。这是一种归纳思维。从事实中归纳出价值来,进而直接定性的方法,这就是直接定性模式。传统定性模式,需要解释刑法,是演绎思维;直接定性模式,不需要解释刑法,是归纳思维。

   刑式与实质有机统一。我国采取“质+量”混合立法模式,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也就是形式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统一。当代的罪刑法定主义理念,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已经被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成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要求。因此,无论是采取从价值到事实的演绎思维,还是采取从事实到价值的归纳思维,必须遵循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的原则。一个生活事实,唯有既符合刑法规范的形式特征,又符合刑法规范的实质特征,才能适用该刑法规范。有鉴于此,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都是以偏概全的表现,都容易出现偏差,务必保持警惕。

   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有原则,就有例外。刑法规范也一样。符合刑法规范的,原则上成立犯罪。不过,在少数情形下,刑法规范不能适用,不成立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的,原则上成立故意杀人罪。在少数情形下,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杀人,战争中杀敌行为等等。研究发现,刑法规范之所以有例外,主要原因就在于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时,具有某种附随因素,使得行为人选择合法行为不具有可行性,不得不实施构成要件行为。附随因素的存在,抵消了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因而不成立犯罪。这种行为片面地看待,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可是全面权衡,这种行为能为社会公众所容许,因而认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成立犯罪。附随因素有: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中紧急险情、期待可能性中的不得己、职务行为中的不得不作为、开山炸石修路因经济拮据不得不自制炸药、被害人承诺、安乐死、亲亲相隐中不得不隐、洞穴奇案的不得不杀、摆气球射击摊为了生计持有气枪二十余年没有危害过公共安全等等。附随因素可分两类,一类是外部的,一类是内部的。其中内部的只有一种,也就是责任能力缺乏的情形,其余的附随因素都认为是外部的。修改后的四要件,将附随因素纳入四要件体系中考察,将内部的附随因素即责任能力缺乏的情形归属于主体要件,将外部的附随因素归属于客体要件进行考察。详情请参考《刑法学知识修改纲要》。立法时,构成要件行为本来就不是针对这种具有附随因素的特殊情形的。换言之,这些具有附随因素的构成要件行为,立法时实际上就是被排除在外的,就是不能作为犯罪论处的。这就是原则的例外应有之义。

   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决定了犯罪论体系从原则到例外的逻辑架构,第一步考察原则,第二步考察例外。世界三大犯罪体系,都遵循了这个逻辑架构。四要件体系经过修改后,第一步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客观相统一是原则;随随因素纳入修改后的客体与主体中,考察例外情形的成立,作为第二步。修改后的四要件,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完全吻合,且与大谷实教授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成立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也完全吻合。因大谷实教授的体系与德日理论中三阶层体系,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实质完全相同。因而实现了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第一步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都是代表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步都是考察具有附随因素的特殊情形,代表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

责任编辑:讨厌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