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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法理学 ——在郭著《法理学精义》首发式上的演讲(2005)_guyan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平民法理(周永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8
摘要:回归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法理学 —— 在郭著《法理学精义》首发式上的演讲 中国法理学改革派的领军人物 郭道晖先生的《法理学精义》在历经三年的艰辛努力后终于与读者见面,可喜可贺。这不仅是郭老师个人的喜事,也是关心中国法理学进步与法治建设的人们的一

回归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法理学

——在郭著《法理学精义》首发式上的演讲

中国法理学改革派的领军人物郭道晖先生的《法理学精义》在历经三年的艰辛努力后终于与读者见面,可喜可贺。这不仅是郭老师个人的喜事,也是关心中国法理学进步与法治建设的人们的一件盛事,更是崇敬郭老师的为人与为学的后辈学人的一件盛事

回归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法理学

——在郭著《法理学精义》首发式上的演讲

周永坤

中国法理学改革派的领军人物郭道晖先生的《法理学精义》在历经三年的艰辛努力后终于与读者见面,可喜可贺。这不仅是郭老师个人的喜事,也是关心中国法理学进步与法治建设的人们的一件盛事,更是崇敬郭老师的为人与为学的后辈学人的一件盛事。

《法理学精义》这一鸿篇巨制是郭老师法律思想的一个总结与飞跃。此前,郭老师法律思想的载体主要是他的震撼中国法界的法的时代三步曲《法的时代精神》(1997);《法的时代呼唤》(1998);《法的时代挑战》(2003)。时代三部曲堪称中国新时代法学的扛鼎之作。法的时代三部曲是郭老师针对中国的实践问题与中国法学本身的问题进行时代反思的结果,它的主要特点是篇篇有针对性,每篇都试图解决中国的一个实践问题或理论问题。但是相对来说,它本身不是一个严密的法学理论体系,或者他的体系性隐而不现。《法理学精义》则是郭老师对以往的思想从法理学角度的一个总结与提高,是一个对中国的实践问题的法理学解释与回应,是一个对中国法理学的系统的理论反思,因而是一部反映郭老师法律思想最高境界的新作。

《法理学精义》的出版也是中国法理学界的一件盛事。之所以是盛事,因为这一巨制是一个推动中国法理学从学术范式到基本理论的历史性转型的代表性著作。它将中国的法理学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高度。

我们现在的法理学是在双重反叛的基础上形成的:首先是19世纪末对中国古代传统的法理学思想的反叛.其次是1949年以后对民国的法理思想其实是西方法理思想的反叛。这一法理学的核心是斗争,是工具,是镇压。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理论受到普遍的质疑,法理学的同仁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对阶级斗争为纲的法理学进行了反思与批判。但是,对它的彻底的变革尚没有完成。现在主流法理学的基本范式仍然是建立在阶级分析基础上的二元对立,它的基本精神仍然是对人的工具性理解与对人的统治、利用与管理,他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主张人的不平等的客观性与应然性,强调法律体现一部分人利益的不可避免与正当性。《法理学精义》是推动中国法理学从这种斗争与统治法理学到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的历史性转型的标志性著作。可以这样理解,郭老师的《法理学精义》是以回到马克思的思想精髓为前提,以人类实践为参照、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重新理解基础之上的一个以中国问题与人类问题为目标的新法理学。这一法理学是兼具中国特色与世界视野的法理学。它的中国特色是指它的问题指向主要是中国的,他的世界视野是指他的理论不是建立在狭隘的民族主义之上,不是建立偏执的阶级主义之上,而是建立在对每一个人的权利的关怀之上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者追求全人类自由与解放的伟大胸怀。这是真正现代的法理学,不是为部分人的特权辩护的古代法理学

《法理学精义》对如何理解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提供了典范,在《法理学精义》一书中郭老师将这一方法概括为方法论的三步曲: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首先是要回到马克思,廓清添加在马克思理论、包括法哲学思想中的迷雾和垃圾,还马克思以本来真实面目;然后以他之后的历史发展、特别是当代的实践来检验马克思,剔除他的理论中已过时的或原本就判断失误的(如对世界革命同时发生的预期、对资本主义生命力的过低估计),或带有空想痕迹的某些具体结论(如对未来国家和法的消亡前景的过于简单化预测等等);进而结合人类文明的当代实践来发展马克思

发展马克思已经广为人知,成为中国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如何发展马克思却是一个难题。郭老师提出的三步曲事实上指出了一个如何发展马克思的三步曲:回到马克思是第一步、检验马克思是第二步,第三步才是发展马克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发展马克思,防止以自己的爱好去任意地理解马克思。阶级斗争为纲的法理学就是以自己的政治偏好与政治任务任意曲解马克思的一个恶例。郭老师的这一著作本身是一个发展马克思、重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勇敢的、可贵的尝试,一个洋溢着苏格拉底式智慧的尝试,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尝试。

郭老师所发现与发展的马克思是什么?《法理学精义》中有精确的表述:回到马克思恩格斯的理想。这一理想就是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在回答记者提出的用一句话概括马克思的毕生追求的回答,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昭示的共产党人的理想,也是进步人类的共同理想: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理解可以说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是手段与目的的倒置。人的自由与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终身为之奋斗的目标,阶级斗争与无产阶级专政等等只是马克思恩格斯实现理想的手段,甚至只是一个第二位的、迫不得已的手段。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工人阶级可以通过议会民主来争取自己的解放,只有当这一条路走不通的时候,革命才是正当的与必要的。我们的法理学却将阶级斗争抬到首位,将人对人的统治、将人的不平等视为当然甚至是应然。正是在这一曲解之下,法理学在对历史进行片面理解的基础上,将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将之应然化。

责任编辑:平民法理(周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