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一位名为“恒变姑娘”的知乎用户针对大V咪蒙疑似洗稿其原创作品提出疑问,并贴出了数张咪蒙《邓文迪的撩汉秘籍,保证你脱单!》与其作品《如何撩到你心爱的男神?》的思想相似之处,直指咪蒙疑似将别人的稿子对比改动,打乱行文顺序,将文章原句换一种说法,以此来速成一篇稿子。 笔者看了两篇文章对比截图之后,实在耐不住吐槽之心。恶迹累累,这不算咪蒙第一次这么干了,前段时间洗稿某口红已惹非议,此次吃相愈发难看。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毋庸置疑,恒变姑娘对其文章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 往常的抄袭方法,我们都知道有“剽窃”——把你的句子或段落不加引号地原封不动抄过去,然后让读者误以为是他自己写的。剽窃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这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为低级剽窃,认定比较容易。这样的行为,往往原作者一诉一个准,毕竟证据确凿。 # 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抄袭的人为了躺着把钱赚了,为避免权利人追溯,将原作者的思想改头换面后署上自己的名字。“在你文章的基础之上汲取大意,再将你的段落进行顺序排列,文字改写一下”——这就是传说中的“高级剽窃。正如恒变姑娘截图举例出来的这些文字,咪蒙的作品留下一些类似的痕迹,但却不是完整的抄袭,很难让人抓住把柄。 # 实质性相似是判断“窃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篇文章中对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将二者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对比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 # 恒变姑娘与咪蒙的文章,笔者都通读了一番。发现两篇文章的行文逻辑风格有所不同,但在思想上确实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中国新闻周刊》曾这么说,“咪蒙式洗稿”并非春雨过林、令对象焕然一新的“洗涤”,而是蝗虫过境、让文学庄稼寸草不生的“洗劫”。尽管如此,这似乎处在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的灰色地带,轻言构成侵权还是有点困难。 # 为什么这么说呢?在一般人的观念里,洗稿行为也应该受法律规制吧?然而,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应法规及法律解释来看,法律并不保护思想和创意本身,而是保护独特的表达方式,即“思想的表达”。换言之,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却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 # 诚然,洗稿这件事在道德上令人深恶痛绝,在法律上你个人却对它没有太好的办法。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时间长。许多人维权有气无力,琼瑶诉于正案,当初也困难重重;“追气球的熊孩子”案,以个体对抗陌陌和优酷在某些人看来也唐吉坷德。尽管如此,也绝不意味着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积极主张权利!法律只保护权利的主张者。 # 处理洗稿这类隐蔽性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个人认为还是可以遵循“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基本原理进行分析的。“接触”可简单推定对方看过权利人的作品。如果原作品发表在前,疑似洗稿作品发表在后,在无排他证据可以证明无接触情况下,我们可以简单认为是“接触”。先对“接触”的事实进行查明,查明“接触”情况之后,再对“相似”问题进行判定。 # “相似”的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洗稿这样的著作权纠纷里,“相似”作品的对比分析不能在争议作品之间泛泛地进行,要将涉及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一一比对,从而比较两者是否相似或相同。“独创性部分”即特有的表述部分,是判定“相似”的重要理由。 # 以恒变姑娘为例,要将咪蒙与她自己的文章就其独创性部分(比如《如何撩到你心爱的男神?》中的撩男神细节)进行比对,结合“接触”的事实是否存在,来分析相似或相同部分产生的原因。究竟是因二者有“接触”联系造成,还是各自独立创作纯属巧合的雷同,又或是两者就同一题材的写作不可避免的出现相似或相同,进而分析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从而给制定维权策略提供基础支持。 # 维权虽不平坦,好在保留证据,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此类案件还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的。希望如恒变姑娘一般的被侵权人能坚定信心,积极主张自己合法权利。保护知识产权确实任重道远,但事在人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