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信用卡。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4月,刘某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以被害人的名义申领了1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至案发时,刘某使用该信用卡有多次逾期还款并被收取滞纳金的情况。2014年12月,被害人前往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时,发现刘某逾期还款的不良行为已经影响其征信度,致其不符合房屋贷款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为自己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