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微信支付毒资,再利用跑腿公司的“小跑”捎送毒品的方式,向他人贩卖毒品五次。4月6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井某某(身份不详)商定,由井某某负责出资并联系上线购买毒品,李某某负责将毒品按1:1的比例掺加“脑复康”后卖给吸毒人员,获取的利润二人均分。同年12月21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南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50元购买1克毒品。李某某将一小包白色纸包裹的毒品装在一个密封的档案袋里,在延安市宝塔区解放剧院路边让“延安到安塞”的快客车司机捎给了南某。次日上午10时许,南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430元购买0.5克毒品。李某某将一小包白纸包裹的毒品夹在三本书的最上面一本中(三本书用胶带封住),并写了南某的电话号码。另有一延长县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0.5克毒品,李某某将一小包毒品装在手机盒子里,并在盒子外面写着该吸毒人员的电话号码。之后,李某某来到延安市210国道一酒店路边,电话联系“延安悟空跑腿公司”的工作人员薛某,支付30元费用,让薛某将书和手机盒子分别捎到去安塞区和延长县的快客车上。薛某将三本书交予开往安塞的快客车司机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控制,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两小包。随后,在薛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将李某某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两小包。经延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可疑物品为海洛因,重量共计1.28克。经查,2016年12月16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曾三次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档案袋或空盒子包装、胶带封口、委托跑腿公司给“延安到安塞”的快客车捎送的方式,给吸毒人员南某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李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有前科劣迹,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