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趣分期”网站授权的代理,发现该网站有漏洞可钻,就冒用他人的账号购买苹果手机。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冒用詹某“趣分期”网站账户,于2015年9月骗购苹果牌6Splus手机一部。又于2015年11月,教唆并帮助周某冒用薛某“趣分期”网站账户,骗购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 被告人李某供述称:我是“趣分期”网站授权的代理,我发展了周某替我推广。注册需要提供学校名称、姓名等信息,我帮他们在网上注册,并设置密码。我发现这网站好多信息还不完善,就想钻漏洞,于是用詹某的手机号登陆,修改成我的手机号,在网上分期付款买了一个苹果6Splus手机,手机没开包就直接去中关村卖了。我曾经告诉周某在这个网站可以用别人的信息买东西不还钱,后来周某用薛某的注册信息买了部手机。 被害人薛某陈述称:我朋友周某让我在“趣分期”注册,我就注册了,后来“趣分期”的人说我在网站上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加上欠的利息共9300余元,让我还钱,事实上我并没有在趣分期网站上购买过手机。 被害人詹某陈述称:我为了帮同学孙某完成注册任务就在“趣分期”上注册了账号。后来有人冒用我的身份在“趣分期”网站上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价值7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犯有诈骗罪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