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帖,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一家牛排店用猪排代替牛排,欺骗消费者。店主得知后,向“新浪微博”投诉但未果,遂以名誉权遭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58万元。 “店大欺客,牛排用猪排代替,店员还恬不知耻说猪排和牛排一个价格的,大家下次如果去吃,最好小心了!”2016年2月,一名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该消息并附有图片,随后消息被转发、评论。 牛排店店主发现后,立即通过微博站内举报,要求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对方在3月9日通过微博信息的形式答复道:由于“未针对具体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未能通过审核,给予驳回。 3月10日,店主再次通过其委托代理律师向“新浪微博”邮寄书面投诉通知函件,对方依旧通过微博信息的形式答复:您之前反馈的微博举报问题,不符合受理条件。 同年5月,该牛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中称该微博内容肆意编造,对牛排店的名誉进行攻击和诋毁。店方曾多次向新浪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管理方——北京微梦创科投诉,要求删除相关微博,并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但其不受理,也不提供发文者的身份信息,致使侵害结果不断扩大,其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应承担责任。 庭审当天,被告未到庭,但在提交的答辩状中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主观过错,涉案微博上的内容仅为消费者将自己对牛排的质疑发布在网络上抱怨,亦未包含侮辱性词汇,属于合理的范围内。同时,被告提供了2张网络截图,证明涉案微博内容已经不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发布微博的用户作为在该地区较有社会影响力的自媒体,其上述的侵权行为,必然会降低公众对原告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而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实名制审查义务,致使原告无法知悉实际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合法权益不能通过起诉实际侵权人得到实现,对此造成的侵权后果应由被告先行承担,由于侵权金额无法认定,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另原告支付的公证费8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属于合理的维权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