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经营的P2P网贷平台被评为信用风险C级,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久亿公司”)将发布评级报告的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融世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16年12月27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此案是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 两期网贷评价报告引发50万元索赔 原告久亿公司原名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其经营的“短融网”P2P平台是一个专门做短期借款的投融资平台,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汽车质押贷、房屋抵押贷、银行短期过桥拆借、大企业信用贷款。2014年5月成立后,该公司自称业内以最短时间获得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 被告融世纪公司则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的公司,有部分业务与久亿公司存在交叉。该公司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并定期发布评级报告。 原告称,被告开办的“融360”网站及“融360理财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主要是针对包括原告在内的100家P2P网贷平台所做的评级报告。第一期评级报告将原告的“短融网”评定为C级,意指“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团队成员在金融、IT经验方面存在不足;部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问题;风险承受能力弱;投资需谨慎考虑。” 在第二期评级报告中,被告将原告评定为C-级,表示该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平台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同时指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转发。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评级报告对其造成贬损,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的评级客观、科学,不构成商业诋毁。 评级资质、标准等引争议,法院逐一阐释 原告曾提出,被告不具有评级业务资质,其根据所谓的评级标准,对原告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开发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在两份评级报告中对原告的评价毫无事实依据,明显属于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行为,致使原告商业信誉及经营收益受到严重影响。 据悉,信用风险评级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刚起步,它的出现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争议。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已发布P2P网贷评级报告的机构,大致可分为4类:传统的商业评级机构;科研、学术机构;第三方平台;媒体。网贷评级标准目前也尚难形成被普遍认可和采用的版本。 在当前的网贷市场环境下,谁有资格进行网贷评级?法院认为,关于评级资质,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的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被告融世纪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 法院查明,原、被告之间有部分业务存在交叉。那么,同业竞争者之间能否开展评级?对此,法院认为,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 关于原告久亿公司提出“评级标准”的争议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无法证明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 综上,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支持久亿公司的诉求。 网贷市场需以更宽容姿态接受多维度评级 另外,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此案不仅仅是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也体现了司法裁判从新兴市场良性秩序建立、投资人权益保护等利益平衡角度,对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判断。 海淀区法院通过审理此案,专门就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不会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评判网贷评级行为,而是从行为本身是否满足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评判。尤其是认定商业诋毁,必须要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该恶意情节的认定,要有充分的论证基础,不能以可能出现负面结果进行推论。 其次,当前的网贷市场环境下,相对客观、科学的网贷评级对网贷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发展时间短、风险高,部分投资人的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