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对母子因利用祖传配方在家中非法生产药品获利,被判处缓刑,并被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刘某两人系母子关系,2010年至2015年间,王某及其子刘某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生产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祖传配方在自己家中非法生产药品,取名“云南潘家黑药”,并以每瓶50元或60元的价格非法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800元。 法院查明,王某、刘某所生产、销售的药品曾于2007年7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一种消炎药物的发明专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王某、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刘某生产、销售假药,应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两个被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获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祖传秘方制售药品,其行为均已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本案中,两个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药品虽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但是其生产、销售药品未获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应属于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