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一篇怀念魏振瀛教授的一篇文章,大体上就是说魏振瀛教授在生命的弥留之际,令其念念难舍是中国的民法典,突然间有了一种“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的悲凉。 其他的话就不多说了,还是让我带领大家看一看《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如何,无论喊的再怎么高调,中国的民法总还是要解决中国的问题的,否则,即便它抹去了“草案”二字,它依然还是一个草案。 在这里还要说明一下,这只是一个开端。我个人也没有驾驭民法总则全篇的能力,因而只能采取这样的一种方式,通过一系列文字,逐条的加以说明。我也只能从个人的理解与感悟去诠释民法总则,不妥之处,还望阅读者见谅。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我之愚见】《民法总则》的开篇便是“基本原则”,这也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特色,先从原则说起,然后再讲规则,原则既是底线,也是理想。只要理想还在,底线还在,讲规则才有用。 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底线,也是民法的理想。至于民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最终还得由法律说了算,民法基本原则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一定是民事立法的表达。说白了,《民法总则》说民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它就应该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我之愚见】这就是《民法总则》的第一个条文了,没什么新意,话也说得很憋屈。从“为了······”就能知道,这是在说立法目的,目的与手段总是相伴而生的,说到目的,手段自然也不得不提,这话说的再明显不过了,《民法总则》充其量也就是某种手段,用它要达到什么样的才叫目的。所以就这一条来看,法律工具主义对于我们的影响还是存在的。 这一条文也点出几个概念,例如民事主体,民事关系,这些概念我们就需要明白。这些概念都是一个体系的中心概念,例如民事主体,以其为中心就可以构建起一个民事主体的知识体系。例如什么叫民事主体呢?一般认为,民事主体意义有分两个层次,其一,确定特定民事权利义务或者利益负担的归属;其二,确定享有民事权利(利益),负担义务人的资格。所以,单就从这两个意义上延伸,我们就可以构建其庞大的民法概念的体系。 再就是民事关系,我们国家喜欢讲关系,连民法也不例外。我在读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还有日本我妻荣先生的《新丁民法总则》,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等,他们的讲述中大都很少提及民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他们的论述往往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展开的,基本的构架是:权利主体——权利——权利客体。所以,他们特别提倡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不过,《俄罗斯民法》的第二编就是专门讲“民事法律关系的”,而且其内容与我们教科书的内容基本相似。这与建国后我们学习苏联的法律的事实也是相吻合的。其实,法律还是要讲关系的,例如民事主体只有放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被认识与界定。事实上,我们也是无法摆脱法律关系的束缚的。所以,我们更习惯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