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16-12-11柔情判官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研学笔记】修订草案稿中“立法目的”更加简洁,强调规范、保障、监督三个方面内容。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研学笔记】将现行警察法第二条内容拆分为二、三两条, 第二条新增了“公安机关”的概念,并从职能划分的角度更新了“人民警察”的概念; 第三条将“人民警察的任务”修改为“公安机关的任务”,并对任务的内容进行梳理、完善。 第四条 (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研学笔记】同现行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首次将公安事权划分为三类,即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其中,草案明确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反恐怖主义、跨国境、跨省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国际执法合作、刑罚执行等列为中央公安事权,以此实现权责一致、事权明晰。 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现行人民警察法】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研学笔记】修订草案稿对现行警察法中的原则进行了完善和扩充,明确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专群结合原则、法治原则、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现行人民警察法】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研学笔记】第九条,在原有条文基础上,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的表述,明确了执法相对人、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支持配合的义务。 第十条、第十一条,新增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和政府的保障责任,有利于解决公安执法的“后顾之忧”。 公安民警执法助手 定期发布规范执法参考资料 服务基层执法、服务领导决策、服务中心工作 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