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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_法律放光彩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2
摘要:法律人士认为此案可能成为一个指导性案例 这个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 北京 市高院在裁定中,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报考者、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了认定,并清楚地表述了“报考者认为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行为侵犯

  法律人士认为此案可能成为一个指导性案例

  这个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北京高院在裁定中,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报考者、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了认定,并清楚地表述了“报考者认为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10月24日下午6点,2016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称“国考”)的报名结束。

  “国考”,由于报名人数之多,竞争之激烈,以及其背后的“金饭碗”,常被形容为“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是一场“可以改变命运”的考试。公开、公平、公正是所有报考人对于这场考试的要求和期望。

  然而,常言“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公务员招考过程中也会产生矛盾。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裁定,对公务员招录中报考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作出了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认定。

  在了解案情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个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北京市高院在裁定中,对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报考者、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了认定,并清楚地表述了‘报考者认为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相关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发生争议或侵权的处理是空白的。此案有可能成为一个指导性案例。”董正伟说,进而,对于公务员招录过程中部分地方可能出现的招录不规范、侵权等行为也可起到监督、威慑的作用。

  国考报名资格审查未通过

  两次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国家公务员的筛选从报名环节就已经开始。据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数据,此次国考共有199.8万人报名,超过130万人通过资格审查。

  在去年的国考报名中,王瑜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王瑜在2015年国考报名过程中,报考了国家统计局白银调查队科员职位。2014年10月25日,她的资格审查状态为“审查不通过”,审查意见为专业不符。王瑜认为这个决定侵犯到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

  王瑜曾分别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

  事情发生近一年后,2015年10月14日,王瑜收到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本案。

  从“不予立案”到“指令法院受理”,只是这个结果并没有让王瑜松下一口气,“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立案的消息,我也不知道现在我还需要做些什么。”王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这个由国考报名引发的法律纠纷是怎么开始的呢,是什么让王瑜倍感艰难?

  资格审查意见为专业不符,王瑜对此很有异议。她认为,依据《2015年度职位信息表》,报考该职位的专业要求是经济、统计、计算机、设计学、中文专业,而她的毕业证书显示专业为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符合要求。

  于是,从2014年10月26日开始,王瑜曾多次联系考务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国家统计局、国家公务员局等单位,但直到当年11月30日国考开始,王瑜表示:“一直没有收到相关部门有效的解决方案,让我恢复这次报考的机会。”

  2015年,王瑜先以国家公务员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为三被告,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诉状,她提出了请法院确认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在2015年国家考试录取公务员过程中对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作出的“审查不通过”行政行为违法违规等5个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出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

  裁定书中写道:“王瑜因公务员招考报名中的资格审查问题与国家公务员局发生联系,属于公民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性质上属于《信访条例》所界定的信访活动的范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王瑜对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的起诉,不属于我院管辖,王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裁定书中认为。

  2015年6月1日,王瑜再次以国家统计局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诉状。王瑜认为,国家统计局在公务员招录考试资格审查中作出的“审查不通过”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她提出了确认国家统计局在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中作出的“审查不通过”行政行为违法违规;责令国家统计局对起诉人的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作出通过行政决定,并安排其本人接受一次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4项请求。

  对此,北京市一中院的行政裁定书中表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应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所诉事项为公务员招录开始中的资格审查问题,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因此,本案起诉人王瑜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报考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高院裁定一中院受理

  6月19日,王瑜不服此行政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

  王瑜的上诉状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诉事项为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资格审查问题,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理由为:“行政法的受案范围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协议,本案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问题,属于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符合立案标准,应当予以立案。”

  王瑜的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责任编辑:法律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