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是沂蒙革命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齐鲁红都”“山东的小延安”。莒南县北部有个镇大店镇,是鲁东南三大名镇之一。 让大店镇名扬海外的不仅是庄氏庄园,还有在这个庄园诞生的第一个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吸引我的不只是这些,还有个在山东省政府旧址四喜巷尽头的一个院落,这个院落里有山东省检察史展厅。 华夏文明的基因当中,唯独没有检察事业的基因。清末及民国时期的检察制度是引进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 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则流淌着苏维埃的基因。 2011年11月19日的人民网曾以《详解工农检察组织》为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被誉为共和国检察制度起点的是1931年成立于江西瑞金的工农检察部,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级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各级军事检察(查)所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查)科等,共同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 其职能主要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检举和查处混进苏维埃组织中的阶级异己分子、贪污腐化分子和动摇、消极分子对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犯罪案件,有权报告法院。 1934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自此,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省、县、区苏维埃工农检察部、城市苏维埃检察科,也一并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时的工农检察部或者是工农检察委,类似于现在正在试点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在法院内附设检察长、检察员。最高法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 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检察人员主要开展预审和刑事公诉工作。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管理案件的预审事宜,凡送到临时最高法庭和最高法院的案件,一律要经过检察员的检查,方能开庭审判。开庭审判时,检察长或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代表国家出庭告发。若检察员不同意中央直属县(市)裁判部、省裁判部或者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可提起抗诉。 1932年《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关于省、县两级裁判部的职能主要是:凡送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的案件之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预审,并且凡是一切犯法行为,检察员有检察之权。经过预审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根据,作出结论后,再移交法庭审判。 内设在法院里的检察人员行使的职能,则有点像现在转隶后的检察院的部分职责。 随后就是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检察制度的发展。 湘西自治州检察院的向健对此有比较深入的探讨,他在《重温检察历史热爱检察事业》中写道:到抗日战争结束时,除陕甘宁边区外,还建立了晋察冀、晋冀豫、冀鲁豫、山东等十八个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检察制度也在这些根据地发展起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个: 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这时检察员的职权有8项:关于案件之侦查;关于案件之裁定;关于证据之搜集;提起公诉,撰拟公诉书;协助担当自诉;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监督判决之执行;在执行职务时,如有必要,得咨请当地军警协助。 晋冀鲁豫边区检察制度:1941年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独立行使检察权。此时,边区检察官的职权包括:依法履行案件的侦查、裁定,收集证据,提起公诉、撰写公诉书,协助或担当自诉,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理人,监督判决的执行等。 特别是,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特别规定,如果对高等法院判决有不同意见,检察长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高等法院复审。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审判监督权的首创。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检察制度:1941年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高等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等规定,首席检察官有4项职权,检察官有6项职权:关于案件之侦查;搜集证据;提起公诉撰拟公诉书;协助提起公诉;检举贪污渎职及其他违法失职之工作人员;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共计12条,分别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责、人员产生及组成等事项。特别指出该条例通过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检察制度,保障人权,保证政令之进行及检举违法失职人员。各级检察委员会的职权是:设计改进检察制度;检查调阅各机关团体公营企业账目;查询各机关团体行政措置;检察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利益、政府法令及人民权力等行为。 通过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检察事业的基因主要有:一般监督;提起公诉;检察公职人员贪污失职犯罪;刑事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公益代表人等等。 也正是这些基因,使检察制度成为检察制度,使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也成为检察机关最厚实的家底子,也是我们立身立业的看家本领。 而家底子只能越过越厚实,哪有越过越薄越穷的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