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卖房人拒绝接收补充定金,经多次催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房人蔡女士将房主聂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6年1月,蔡女士与聂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聂先生将坐落于丰台区的房屋525万元出售给蔡女士;蔡女士应于2016年1月将第一笔定金8万元支付给聂先生,于同年2月前通过中融信支付40万元定金,同时本次交易时房屋有抵押,需要中融信办理相关解押业务,该业务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现房屋已经设定抵押,聂先生应最迟应于2016年5月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聂先生逾期履行约定义务超过十五日的,构成根本违约,蔡女士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聂先生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蔡女士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蔡女士交纳8万元定金。后因变更40万元定金的托管机构问题上产生纠纷,2016年2月蔡女士依合同约定的时间通过理房通支付定金40万元。双方所签合同未再继续履行。 后蔡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因聂先生拒绝接收补充定金,经多次催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现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请求判令聂先生协助自己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支付105万元违约金。聂先生辩称,蔡女士未在约定期限支付40万元定金,构成违约。自己要求蔡女士直接打款,蔡女士拒不同意,不同意蔡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中介公司述称,合同约定40万定金由中融信资金监管,后协商好变更为理房通。但聂先生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理房通出具声明书,后聂先生再次反悔,同意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40万元补充定金交纳方式上产生分歧后,蔡女士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依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该款项,蔡女士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且聂先生已办理了房屋解押手续,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该合同应以继续履行为宜。一审法院判决蔡女士给付聂先生517万元剩余购房款,聂先生于收到全部房款当日协助蔡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蔡女士名下后,聂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