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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交通违法者“发朋友圈”也是示众

来源:新京报 作者:胡印斌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3
摘要:让交通违法者“发朋友圈”也是示众
  鉴于朋友圈受众的高度关联性,交通违法“发朋友圈”的负面影响也相当之大,有强制“示众”、道德绑架之嫌。

  据大河报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交警一大队针对“中国式过马路”创新了新的处罚形式,交通违法者要在交警队微信公众号上答题,答对五道题后自己要拍照上传朋友圈。民警认为,这种处罚形式令人印象深刻,对于交警队来说,也能将个人违法信息录入存档,还能起到宣传警示作用。

  一直以来,行人与非机动车争抢通行的乱象,在很多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不仅潜藏着巨大的交通隐患,也每每成为交警的困扰。特别是,针对类似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往往有着很强的反复性及反弹性,难以根治。也因此,各地交警在实践中也不断摸索新的治理方式,像郑州交警此番创新的“发朋友圈”即是一例。

  然而,任何执法上的创新均须恪守法律的边界,不得随意突破法律规定而介入公民的私人领域,更不能为寻求执法的“便利”而对公民进行道德层面的强制。

  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交通违法,民警在处罚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警告、或罚款,乃至采取更严厉的处置即可,即便这样的处置实际效果不明显,也只能如此。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便民警经过数据分析发现“发朋友圈”效果很好,也不该草率而行。不然,随随便便就迫使公民扩散自己的行为,有行政任性之嫌。

  与一般的站街或者将个人信息完全公开略有不同,微信朋友圈属于一个相对窄一些的社群,把公民的交通违法行为发在朋友圈,似乎算不上“广而告之”。然而,鉴于朋友圈受众的高度关联性,此类公示行为的负面影响也相当之大。这样的做法,仍属于一种强迫性示众,并不可取。

  从现行法律看,也不存在关于交通违法可以“示众”的规定。相反,倒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尊重和保障违法者的人格权。任何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剥夺任何个人的人格性权利。

  还是在去年年底,河南省在为期一个月的交通安全整治中,就曾实行过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公民的个人交通违法信息会被抄告至所属单位。当时,这样的行为就曾遭遇质疑。没想到现在郑州有的交警队又“发明”了“发朋友圈”这样的新举措。这也表明,当地在执法与公民权益之间久已存在的模糊认识,并没有得到纠正。

  无论如何,交通违法“发朋友圈”这样的做法,都是要不得的。此举不仅违反了现行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也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有强制“示众”、道德绑架之嫌。

责任编辑: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