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道德?何种正义?再问陈忠林先生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文:朱祖飞作为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裁决了不少案件,于是仲裁委出资,昨天送我等一批人到上海消遣,美其名曰参加高端法律实务研修班。有时间,听听这样逍遥课也不错。逍遥日子无牵挂,刚好看到陈公忠林先生一篇新博文,手又发痒,因为没带电脑,只好委屈于
文:朱祖飞作为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裁决了不少案件,于是仲裁委出资,昨天送我等一批人到上海消遣,美其名曰参加高端法律实务研修班。有时间,听听这样逍遥课也不错。逍遥日子无牵挂,刚好看到陈公忠林先生一篇新博文,手又发痒,因为没带电脑,只好委屈于手机。 从表面上看,陈先生博文《德主刑辅:依法治国之魂》,符合当下习总书记讲话精神,主题思想没有什么问题。 如果说对陈先生这篇文章有意见,也是我的吹毛求疵,用放大镜寻缺点,所以观点成立不成立,也就是我的一管之见,仅供参考。如果曲解陈先生的观点,也请陈先生批判指正。 一、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中国传统学问,不管是主张天人合一的道家,还是发达于宋明理学的儒家,都缺乏超验信仰。儒家到了宋明时期,理学大家朱熹与心学大家王阳明,虽然对通向道德之路的方法不同,但都相信道德之理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理学往外看,格物致知;心学往里看,直契心体。孟子说:“圣人,人伦之至也”。所以他们两家都主张,圣人是道德的标签。如朱熹说:“圣人所说的话,光明正大”。两家学问的目的在于“达圣人之道”。在俗世里,一旦修身养性,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成为圣人,成为“人伦之至”。孔子、孟子、朱熹、王阳明等就是圣人的典型人物,他们达到道德的巅峰。 儒家的圣人之学,自己标榜自己就是圣人,自己就是道德的标准。也就是我的(圣人)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我的正义才是天地之正气。由于儒家自我认定圣人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不具有科学性,无疑就是道德的偏执狂,自欺欺人。主张高人一等圣人之治的儒家学说,天生就与民主政治格格不入。这种自高自大将自己圣人化,道德标签化,一开始就受到道家的嘲弄,庄子一针见血地指出:“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圣人无非是以一己之意见,自欺为天下之道,不服自己之意见者,便不容之、斥之,甚至杀之。清朝学者戴震明确指责宋明理学,以一己之见,“以理杀人”。他说:“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任何一个人的良知道德观,就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见,以个人意见进行立法及司法,就是专制之法律。只有大部分人的良知共识才能达至良善之法。陈忠林先生博文中所谓的“社会基本道德”,到底所指为何?他没有进一步解释,这样隐而不发,既可以进一步说成是“以德杀人”的个人独断道德观,也可以解释成良知共识的民主道德观。正是因为陈先生没有进一步解释,应当说此篇文章也就没有任何的新意。但我们可以从他文章中的字里行间进行解读,解读出他的道德观的本来面目。遗憾的是,我的解读,读出的是“以理杀人”之独断道德观。 二、“以德杀人”的陈氏道德观。 道德是主观的,因为同样一个行为,不同人的往往作出不同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平等,没有什么客观的硬性标准作为评价的最终依据。正因为每个人的评价是平等的,所以才需要投票。投票的多数决,体现良知共识,体现俗世正义。少数票的人不是没有良知,而是其良知没有共识基础,仅仅属于少数派而已。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地解读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死于多数决,死于俗世正义。但苏格拉底不是没有良知,而是他当时的良知没有成为多数人的良知共识,这就是启蒙者的代价。一旦其道德观被后世多数人所接受,就会得到历史的肯定。 道德是主观的,所以才有民主制度。一旦认为道德是客观规律的体现,那么就不需要民主,也必须排斥民主,严格依照规律办事。 道德的客观说,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思想传统,儒家圣人朱熹说:“理生万物,理主动静,未有此气,先有此理,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还是在这里。”“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还是在这里”,充分说明理(道德)是外在的,绝对的,自足的,客观的。心学虽然主张“心外无理”,但是认为一旦达到圣人境界,往内心看就可以看到真正的道德,也就是所谓的“良知朗现”。就这样,心学虽然从主观出发,最终还是回到客观之道德观,终点回到起点,走向了“以理(德)杀人”之路。 由于中国传统崇尚客观之理,民众只能服从圣人之道,服从客观规律,因此从来就缺乏民主的思想体系。 在西方的唯理论看来,世界万物都是服从客观规律,人就是一台机器,没有自由。后来,康德打破了唯理论的神话,提出伦理道德没有客观规律,人类无法认识。伦理道德来自信仰,有什么样的信仰,就有什么样的伦理道德观。康德的这一说法,为当代民主与法治打下坚实的基础。康德的认识论,是建立在先天认识形式基础之上。之后的哲学解释学,甚至进一步认为自然科学理论,也是一家之见,与波普尔科学可证伪理论相符合。虽然本人不大赞同后康德哲学的这样说法,但也充分说明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陈先生的道德观。印象中,第一次打开陈先生文章,看到陈先生说自己不相信先天学说。当第二次打开时,已经看不到了,或许是因为文章已修改,或许是因为我看走眼。康德的先天认识论,奠定了道德主观说。如果陈先生不相信先天学说,也就不相信道德的主观性。但是不管“先天”两字在或者不在,从文章的具体内容看,陈先生的观点也与先天学说不符。前几天,陈先生由于反对事实与价值两分,提出“休谟将事实与价值割裂的观点,只能导致逻辑的混乱”的观点,认为伦理道德来自客观规律。这一篇文章也写道:“从根本上说,明显违背社会基本道德要求的法律规定,一定是违反社会基本规律要求的法律规定”;“需要将反映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道德要求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 可见,他始终认为道德来自客观规律的要求。道德客观说,如前所述,违背道德本体的不可知性,违背了认识论,是不能成立的,最终也会导致道德被随意代表。那么谁能代表所谓的客观道德观说话呢?只能是权力掌控者。他们代表天地之仁德,发号施令。这样,谁能与之争锋呢?所以,这种理论显然已经返回到宋明理学的“以理(德)杀人”的老路上。 三、只有法治才能挽救沦丧之道德。 当今天下,不要说官场贪污腐化,即使民间,也都走向道德沦丧之境地。如三聚氰胺奶粉、毒大米、毒酒、毒胶囊等等,层出不穷。 由于道德普遍沦落,单单以道德说教已经无能为力了。所以不能仅注重道德高尚不高尚,应当考虑方法可行不可行。世界文明史告诉我们,一旦走向法治化,司法独立了,陪审团裁决了,独立自由的裁判必然唤醒迷失的心灵,道德也就能普遍复苏。 也就是说,只要落实限制公权力的法治制度,道德在自由意志中必将自由生长,走向普通地良知共识。否则,即使天天呼喊道德,也是喊来假道德,伪道德,无事无补,反而走向道德的另一面。 最后,陈先生一再强调,“不害人”是基本道德。那么请问陈先生,见死不救,也是不害人,难道也是道德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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