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道德与法治的两点意见,请教于“绿绿堡”与陈忠林先生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文:朱祖飞2010年6月份,我在法律博客上与陈忠林先生有着正面交锋,博文《古今中外的法学家真的都错了吗?向陈忠林先生讨教》,可以为证。不打不相识,2012年5月,我参加在重庆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陈教授是主办方法学院的院长,出席
文:朱祖飞2010年6月份,我在法律博客上与陈忠林先生有着正面交锋,博文《古今中外的法学家真的都错了吗?向陈忠林先生讨教》,可以为证。不打不相识,2012年5月,我参加在重庆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第七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陈教授是主办方法学院的院长,出席论坛,指点法学。陈先生温文尔雅,学者风范。会议中间,我也与陈先生合影留念。虽然与陈先生相识,也互粉于新浪微博。但我向来是有着“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的个性。前几天,在新浪微博上,由于先生驳斥了休谟的价值与事实两分的观点,我与先生吵了一架。前天,先生在法律博客上推出雄文一篇,叫《市场经济不是法治经济》。虽然看着不舒服,但也听从周永坤教授在微博上对我的劝说,“那两个教授的观点不值一驳。别浪费了自己的智慧”(指陈先生与蔡守秋反对休谟事实与价值两分的观点,朱祖飞注)。想想也就算了,反正思想自由,何必争执呢?!没想到的是,充满睿智的“绿绿堡”先生,也附和陈先生的观点,昨天发表了《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答长城法哲学》一文。于是,我有点憋不住,不吐不快,特撰文请教于方家。一、有人的地方就有道德,道德无处不在如果说道德是人的良知的话,那么有人就有良知,良知无处不在。如果说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那么请问,还有什么经济,不是道德经济?还有什么领域,不需要道德驻足呢?对此,愚蠢如我,无法举出相反的例子。肮脏如政治,但也需要道德的约束。哪个官员,哪个人大代表,不是堂皇冠冕,道貌俨然呢?克林顿因为莱温斯基的道德绯闻事件,总统职位也差点保不住。良知是人类的根基,它统括一切的人类活动,即使是科学知识,也是良知的工具,而不是反过来。否则,就是人类的灾难。法治,不是不要道德,而是更好遏制坏人作恶的机会。所以,法治是道德的一个体现。没有法治,独裁专制就会随时发生。我真的难以想象,没有法治的国家,道德还会那么地美好。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都有掺入道德良知的评价,没有人会提倡撇开良知进行纯粹的法律条文适用。否则,就是出现民众无法接受的判决,如许霆案件。“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 所以,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文规定法官依照良知断案,如1946年日本宪法第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韩国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法官依据宪法、法律及良心独立审判”;土耳其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法官独立执行其职务,法官判案,须依宪法、法律、正义及个人信念”;越南宪法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法官依其良心,无私之精神及尊重法律与国家权益判决案件”;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执行权和司法权明确受“制定法和法”的约束。这一表达经过添加“和法”超越了制定法,指向了超制定法的法(见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P217页)。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里,陪审团成员就是依照良知和法官指示作出判断,所以,“陪审团的不法是法律在其实际运作中的最伟大的矫正器”。“绿绿堡”和陈先生割裂法治与道德,不知意在何为?难道你们要主张人治之路吗?二、康德式纯粹道德,世俗中人无法可及按照康德哲学的说法,只有“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陈先生所谓的“只有利他(以比他人更好的质量、更低价格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才能真正(可持续地)利己”的观点,在康德道德哲学看来,这种利己的行为属于功利行为,根本就不是道德行为。罗尔斯说,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奴隶制是道德的。康德道德观,是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之上,“为义务而义务”。由于要求太高,根本无法在俗世中展开。这种道德哲学观,可望而不可及,其性质与超验信仰差不多。如果说,我们要在实践中落实这种道德观,无疑就是水中捞月,强人所难。不知“绿绿堡”和陈先生,想过了没有? 总之,市场如何规范,不是来自市场本身,而是来自市场主体愿景,这也是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体现。否则,一切来自客观规律,人类也就没有自由。一旦没有自由,也就没有尊严,人与动物也就没有什么两样了。正是因为我们有自由,所以我们才有道德,我们才能依照自己的道德良知规范市场行为。所以,道德是人类的倾向,她无所不在,无所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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