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购买假币,并将假币用于偿还欠款,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购买假币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郝某购买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2016年10月,被告人郝某使用假人民币10000元归还曹某欠款,并骗取其微信转账。后曹某报警,被告人郝某被抓获。民警在郝某使用的汽车内查获假人民币12100元。经鉴定,上述22100元为机制假人民币,涉案假人民币被没收。案发后,郝某退赔曹某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郝某购买假币后使用,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对其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