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购买原材料,在家中制造气枪弹,情节孰轻孰重,该当何罪?今天(4月19日)上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院长曹海清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弹药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起,被告人李飞飞伙同被告人范小龙在李飞飞家中及承包鱼塘的房子中非法制造气枪子弹。2016年6月22日18时许,办案民警在李飞飞家中查获成品疑似气枪子弹2524发,原材料铅丝若干、制作模具9个等物品。经鉴定,所查获的2524发疑似枪弹为气枪弹,所查获的气枪弹及原材料铅丝抽样检测认定均含铅元素。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飞飞伙同范小龙从网上购买原材料,非法制造气枪铅弹后,再卖给别人,数量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飞飞是主犯,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李飞飞称,自己小时候玩过气枪,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在十年以上量刑太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李飞飞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带领公安机关去抓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范小龙系从犯,没有参与全部的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在持续80分钟的庭审中,整个庭审活动张弛有度、规范高效、井然有序。 因为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悉,近年来肥东法院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扎实开展“安徽法院院庭长示范庭公开月”活动,积极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充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